是。
中华民国境内从事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法规注册并注册的企业。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条件;独立建立账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损益。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使用企业所得税法,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可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
不可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产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都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务院令第512号),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前款规定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末。加工资,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期或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待遇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待遇”,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待遇。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税务机关确认工资合理性后,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掌握:(一)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行业和地区水平相吻合;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资是相对固定的,有序地进行调整; (四)企业已按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和薪金的安排并非旨在减少或避免税收。二,关于工资总额,《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本通知第1条。包括公司的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基金,工会基金以及社会保险费,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工资,职工薪酬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的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包括公司的员工工资工资制度和与工资,薪金固定在一起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扣除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可以视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规定扣除税前。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助,视为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