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同时,还设定了两种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将暂减并按18%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2.如果您的公司符合西部地区鼓励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则您可以在2010年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
3.如果您的公司在2006年获利,那么它当然可以弥补2005年的亏损(此处的亏损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征税后确认的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
4.建议:国家税收政策中有许多针对新成立的初创企业的公司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以查看您的公司是否从事符合条件的行业。如果符合要求,建议您从2006年开始实施优惠政策。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