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人士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公司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都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以下6种类别: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关联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法规注册并注册的企业。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条件;独立建立账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损益。
页码特别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使用该法,这两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可以消除双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 28号)第6条规定,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根据这些规定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措施预付款
公司所得税。
第7条规定,集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公司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而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是统一计算的,即抵销总部和分支机构当场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的税款。
第19条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预先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50%,应由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应预先缴纳50%。对于由总部预付的部分,将有25%的款项存入当地,而25%的款项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配和跨省总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蔡瑜[2008] 10号文件)是根据相关规定分配的。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获得总公司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人员进行会计和管理。
以总公司名义生产和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区域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企业所得税”
以总公司名义生产和运营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或以下二级分支机构地位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被视为独立纳税人,并在以下情况下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不同的城市)建立分支机构,则其财务,业务和人事分支机构将直接由总部和业务部门进行会计和管理将获得非法人的执照。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数月或数月内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底后,总公司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扣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统一计算应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年。少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