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被授权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无须在企业设立会计帐簿的情况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行政法规规定,应设帐簿,但不得设帐簿。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信息的; (4)尽管已设置帐簿,但帐户混乱,或者费用信息,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如果很难检查帐户;? (5)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已下令申报期限,但仍未在规定期限后申报?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
答:纳税人必须采取下列其中一种情形,以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不需要按照税法,法规设立会计帐簿或者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情况符合税法和法规,但没有帐簿。(2)只能准确地计算出总收入,或者可以验证总收入,但是不能准确地计算成本和费用。(3)成本费用只能准确计算,或者可以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计算总收入。(4)总收入或成本费用均无法正确核算,且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信息,难以核实。(五)账户设置,会计核算符合规定的,但有关账簿,凭证和有关纳税材料没有按照规定存放; (六)发生纳税义务的,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下达命令。如果您在时限内声明,则在截止日期后仍不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