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当期营业税来避税
使用当期进项税避税
使用“联盟”避税计划案
使用“分配优势”避税计划案
1,一家家电销售公司是B公司著名品牌电视在当地的独家经销商,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所生产的电视机。乙公司每卖出200笔甲公司的款项,并按照甲公司的约定结算。实际销量。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实现投资收益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活动增值税征收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有销售,应归因于卖方购买商品时从卖方取得的各种返还款,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公司应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据此,甲公司应抵扣进项税= 50÷(1+)。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所确定的价格出售,因此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因此抵销的进项税额就是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改变收入方式,签订销售合同,并规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电视机。每次销售,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的代理销售费。 200元,根据实际的销售量,则情况有所不同。
(一)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达到避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