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的有关规定,宣布以下有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首先,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6万元人民币(包括6万元人民币),同时,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税务条例》第92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标准是实施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合格小微利企业)。)关于预付税单等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缴税款(A类)第9行“实际合计利润”“和”产品的15%,暂时在第12行填写“所得税减免”。
第二,合格的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缴微利所得税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得到执行。
3.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纳税年度中的小型获利企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认定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四,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付款的,在年度结算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安顿下来。
本公告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3日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公司所得税有何变化?
1.应税工资。财税〔2006〕12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应税工资由800元(东北地区为1200元)调整为1600元,扣除劳动报酬标准仍为800元。两项法律合并后,取消了应税工资,形成了统一的国内外投资工资核算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应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一些高科技企业才能享受这项政策。本条款扩大了工资的全部税前扣除范围。当然,它主要消除了对国内企业的应税工资征税。先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对雇员的薪金和工资的收入具有相同收入性质的双重征税。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2.弥补损失。事实证明,只有外资企业的季度利润才能弥补上一年的亏损。现在,只要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基于税务审计的审计结论,内资企业的季度利润也可以弥补上一年的亏损。
3.“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的“销售(业务)收入”,旧形式是主要业务收入,新形式包括主要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视为销售收入。在计算视作销售收入的款待,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时,未添加基数,企业将蒙受损失。侯教授说,2008年的新形式(讨论草案)再次发生了变化。
4.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过去,公司的季度利润或新成立的公司在年中获利,折算成年税率(3万元以下为18%,10万元以下为)大于310,000元为27%,超过100,000元的为33%)。现在可以直接将利润乘以相应的税率,而不必将其转换为年利润即可找到税率。国税发〔2006〕56号。两项法律合并后,统一税率为25%,护理税率为15%和20%(低利润企业或高科技企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个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其中,可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仅限于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的企业有两种:一种是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二是中国没有机构。某个地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尽管建立了一个机构或地方,但与该机构或它所建立的地方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从此处第二条所述的概念可以看出,这是对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一种调整。过去,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但是在新法律中有所提高。从2008年1月1日起,请不要混淆。
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一)制造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非制造业,每年应纳税收入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5.过去,广告费用,业务推广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是两个,但现在已经变成一个。这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上的“销售(业务)收入”基数。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制造企业的广告费用已从2%变为8%。(国税发〔2006〕107号),制药业占25%。(国税发〔2005〕21号)广告支出,比例过大的广告支出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具体而言: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广新技术所需的广告支出,可以扣除税前高科技企业的广告费用; (二)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的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的广告费用,不予征税。扣除之前; 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包括2%,8%,25%),超额部分结转到以后的年度扣除。两项法律合并后,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将统一为15%。超出比例的广告费用可以无限期地从以后年度中扣除。
6.教育经费从1.5%变为2.5%。(财税[2006] 88号)。教育费用,工会费用和福利费均基于应税工资。工会资金是基于付款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基础。如果不付款,则无法进行税前扣除。现在,企业必须先支付教育费用,然后才能支付税款,否则,应计税额将增加。新的财务规则不允许福利金,而且2008年税法将保持一致。
7.投资收益。旧的申报表需要将投资收益恢复到税前,然后找到税率差异来补税。新的申报表应改为税前申报表,并应直接按照纳税申报表中的行号填写。同时,如果企业存在投资损失,则本年度的投资损失只能由当年的投资收益弥补。如果公司无法弥补当年的收入,则可以在随后的年份中无限期地弥补。
17.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5年内购房,则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签订劳动合同或再就业协议的退休人员和再就业人员,可抵扣1600元,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可以产生“三费”。新规定于2008年实施。
18.国税发[2006] 162号,《个人所得税自纳税申报规定》:
(1)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0,000元;
(2)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领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近发布的中华民国第66号总统令最近于2007年6月29日发布了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案。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现在是个人利息收入的5%。
19.安置下岗工人的优惠政策,大地水发〔2006〕42号。
(1)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将在原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因国有企业关闭而需要重新安置的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扩大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超过一年的城市地区的企业和其他注册失业人员在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下岗的工人。
(2)提高配额减免标准
扣除下岗失业人员固定税率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规模下岗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固定所得税减免人民币2,000元。现在增加到每人每年的免赔额。城镇建设税,教育费,地方教育费,企业所得税减免4800元。
过去,经税务局批准,已解雇的下岗工人中有30%可以免交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公司所得税。
20.商务招待:内资企业,从原来的1500万内的5‰增加到1500万以上的3‰,以及年净销售额低于1500万但不超过5‰的外资企业,年净销售额1500万以上,不超过净销售额的3‰;年营业总收入少于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营业总收入的10‰;不得超过营业总收入的5‰。两项法律合并后,与该业务相关的招待费的50%将在税前支付。
21.关于车船税的变更,国家税务总局第46号令,参见7月20日会议材料的第132页(名称变更,成本标准变更)。
22.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变更,国务院令[2006] 483号,大连市政府大政发[2007] 74号文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费用标准更改)。
23.《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24,国税发〔2006〕31号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商业娱乐费和业务促进费的计算基数为基础。应该注意的是,除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预收收入作为销售收入外,它不能用作三笔费用的应计基础。只有在实际转换为收入之前,才应计入三笔费用。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产生的三笔费用可以结转并在接下来的年份中扣除,结转期限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同时,国税发[2003] 83号无效。
25.财税[2006] 1号文件规定:这些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在享受企业所得税规定期限内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新建企业关联方购买的累计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25%的,不再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例如,新成立的从事咨询业的独立会计企业从营业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新设立的从事交通,邮电的独立核算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新设立的独立会计业务,旅游,饮食,教育和文化事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每年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可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的具体限额,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地区和县(包括县)确定单位所在的城市和旗帜。由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下同)确定,由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的六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7.《关于企业政策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收入应遵循以下五点:
(1)根据搬迁规则,被搬迁企业使用其搬迁收入购买或建造与搬迁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置换”)。固定资产),以及进行员工的技术改造或安置允许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技术改造和人员安置的费用时,其差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方向的变化等原因未将上述搬迁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置换或技术改造,而搬迁收入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资产或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费用从企业的政策搬迁收入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被拆迁企业无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或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拆迁收入加进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拆迁固定资产类型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被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5)从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五年内,被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税收入。如果在五年内完成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应如上所述。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8.《关于降低某些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 90号,
29.《关于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7〕645号)。
30.《关于抵扣纳税人进口商品增值税进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
31.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的变化。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发生的修理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固定资产大修的最实质性体现之一就是对税收计算基础的引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从实质性角度比现行税法更明确地阐明了固定资产的大修范围。
(1)为获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已达到税基的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了2年以上;
(3)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显着改善,或者市场价格已显着提高,生产成本已大大降低;
(4)其他情况表明,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的性能已大大改善,这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税项计算的基础是指根据税法而非会计规定对企业的各种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后的账面价值。随着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增加,在考虑成本效益比后,维修费用也逐渐减少,因此不可能保持原价的20%以上。这也是一个动态减少的过程,因此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更加现实和合理。
32.引入新会计准则后,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19个项目和30个科目发生了变化)
1)“现金”恢复为“库存现金”(狭义上指现金)。
2)将“短期投资”更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将“长期债务投资”更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4)“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合并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5)“物料采购”恢复为“物料采购”。
6)将“运输中的物料”更改为“运输中的物料”。
7)包装材料和低价易耗品在“周转材料”科目中统一。
8)“递延税”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9)将“应付短期债券”更改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0)取消了“应付税款”和“其他应付款”的主题,并更改为“应付税款”。
11)取消了“应付薪水”,“应付福利”,“工会经费”和“雇员教育经费”的科目,并统一为“应付雇员”
12)“其他业务费用”更改为“其他业务费用”。
13)将“主营业税金及附加”更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