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用报企业所得税的-什么是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7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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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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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公司不用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司的性质,个体经营者和私人合伙企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税率收取月度纳税申报表,按季度收取纳税申报表

什么情况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的子公司内部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在本地共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小型微薄企业,则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支付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2012] 57号公告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且不对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子公司二级分支机构是纳税人,请勿在本地共享和付款公司所得税。

(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薄盈利公司,则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之日,不予评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第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取消。

(5)在中国二级分支机构以外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接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投资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有限公司等公司不执行第57号公告,因此其二级分支机构将不会在现场支付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解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未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的费用,将由总部支付

集体付款,总公司将在分支机构提前分配企业所得税。

资料来源:国税发[2008] 28号新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时未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征收所得税的收入措施的公告》,第1章,第5条第3款,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分为

企业所得税的摊销。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全部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

《跨区域运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1章概述

第1条为了加强跨区域运营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及其详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发行通知的通知》跨省总公司法人所得税预算管理(财发[2012〔第4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城市)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以下同样适用),居民企业是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此方法不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集体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总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在纳税企业中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级管理是指负责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4)总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公司统一计算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冲抵当年分期支付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将退还更多。

(V)财政部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支付给中央财政部的应税法人所得税总额中要分配给地方财政部的收入。

第四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在现场共享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人员。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的次级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不要在本地分享和付款公司所得税。

(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薄盈利的公司,则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公司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