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所有利益,并在众多税收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以使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1.从库存评估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统一法和移动统一法。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价格继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可以减少公司期末存货的资本,从而可以提高该期销售成本,从而减少应税所得,减少所得税;否则,如果价格继续下跌。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可以减少期末公司库存成本,减少当期销售商品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公司法人化的目的。所得税(递延)。当价格波动时,可以采用加权统一法或移动统一法,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更加均衡,避免高估利润,缴纳更多的所得税。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限制了LIFO方法的使用,即仅在企业使用存货的实物过程时才进行。与LIFO方法相同。后进先出方法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连续上涨的情况下,仅当企业使用的库存的物理过程与后进先出方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方法;否则,只能使用其他库存评估方法。当价格持续下跌时,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价格波动时,企业最好采用加权统一法或移动统一法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在低价易耗品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库存。其定价方法与一般库存不同。国家税法规定,作为低价值消耗品,它们不能用作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和器具,可以分期扣除或摊销。一次性摊销是指收到时的低价值易耗品成本的一次性摊销;摊销是指将部分资本在使用时进行摊销,然后将剩余的资本在以后期间摊销。我们可以看到,与摊销方法相比,一次性摊销在前期成本较高,而在后期则较少,这使得企业在前期缴纳的税额较少,而在后期缴纳的税额较高。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采用一次性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第二,从公司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纳税人可以延迟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则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延迟或减少所得税的支付。对于普通企业来说,主要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延迟实现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在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中,分期付款和销售产品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收集日期作为收货确认时间,而订单销售和分期预付款销售在交货时进行确认,并且产品是在委托的基础上进行委托的。当受托人发回寄售清单时,确认销售。这样,企业可以使用上述销售方式来延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了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同时,企业必须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即使公司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安全地收回企业的收入。
此外,对于在年底附近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来计划税收,延迟确认收入,并推迟当期收入。一年到第二年。例如,对于分期销售产品,可以约定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在合同订立的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确认推迟到下一年。
综上所述,这两项措施确实可以为企业获得大量的无息贷款,但是在支出方面,我们还应动脑筋,节省税费,例如咨询费和运输发票。商业娱乐费直接以订购,用户安装费和运输的形式直接支付给用户,而无需发出增值税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努力加强学习,具有创新精神,做好自己的工作。
采购和寄售活动是通过代理机构法律关系引入采购和营销活动的产物。两者产生的业务基础在税收处理上有相似之处和重大区别,这对于税收筹划是可行且必要的。
1.采购和寄售活动的业务和法律特征
所谓的购买商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客户的要求免费或付费购买商品的业务活动。
所谓的货物托运,是指托运人的经营活动,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免费或付费销售托运人的货物。
标准化购买和寄售行为的共同特征是:
1.两者都是商业代理行为,适用于代理关系的一般调整规范。
2.依法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购买者和销售标的物之间依法转让;买方和销售代理仅提供与目标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流通服务。
3.采购和寄售对象的服务报酬属于当事方的“当事方自治”类别。
2.采购和寄售活动的税收分析
(1)税收法理学
作者认为,标准意义上的采购和寄售活动的实质是,采购和寄售实体为购买和销售实体提供相关的服务,以完成购买和营销活动。服务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应税劳务”收入,营业税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税项和税率缴纳。根据税法理论,采购代理人和采购代理人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劳务和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条例》所称“货物买卖”,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2)采购和寄售活动的实际收集和管理。
1.采购的收款和处理
采购行为的收集和处理符合税法。根据现行的流通税法,购买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无论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帐户如何处理,均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税项:
(1)受托人不垫款;
(2)卖方应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人应将发票转发给客户;
(3)委托方应根据帐单与委托方结算付款(含税),并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2.销售代理的收集和管理
代理销售的收集和处理与税法不一致。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寄售和寄售活动均应作为“销售”征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受托人的“寄售佣金”收入也应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存在对同一托运法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体制安排,因此会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这将导致双重征税并增加托运人的税负:
(1)寄售代理是增值税的小额支付者;
(2)收货人是增值税的小额支付者;
(3)专员和收款人都是小规模的纳税人。
在这样的收集和管理规则下,现代销售实体可能会出现“保持税收不足”的困境。示例如下:
大型购物中心的反承包商是经过“注册税务登记”程序的小规模纳税人。除了自营商品外,我们还接受某些制造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委托,代表该制造商出售皮革产品。双方同意,受托人将按销售收入的3%(含税)扣除寄售佣金,并按月结算。
税费比佣金收入高145.16元。
当然,以上示例是“巧合”示例。实际上,总有一个费用比率可以平衡代理机构的“收支”。作者将此称为“内部本金保护费率”。
以上面的示例为例,假设本月的含税销售收入为A,手续费占含税收入的比例为Q,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手续费附加率为3%
[A /(1 + 4%)×4%+ A×Q×5%]×(1 + 7%+ 3%)= A的Q×Q = 4.49%,其中包括本金保护费率。
假设:在上面的示例中,如果收货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收货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无法提供由税务机关签发的4%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本金保护费率”将高达16.91%或13.39%。
(1)[A /(1 + 17%)×17%+ A×Q×5%]×(1 + 7%+ 3%)= A×Q
启动:Q = 16.91%(当托运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2)[A /(1 + 13%)×13%+ A×Q×5%]×(1 + 7%+ 3%)= A×Q
启动:Q = 13.39%(当托运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3%时)
在上述示例中,即使受托方能够代表税务机关申请6%或4%的增值税特别发票,受托方的本金保护费率仍将高达12.44%或9.39%。
(1)[A /(1 + 17%)×17%-A /(1 + 4%)×4%+ A×Q×5%]×(1 + 7%+ 3%)= A×Q
启动:Q = 12.44%(当客户是小型商业纳税人且寄售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2)[A /(1 + 17%)×17%-A /(1 + 6%)×6%+ A×Q×5%]×(1 + 7%+ 3%)= A×Q
启动:Q = 9.39%(当客户是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且寄售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注:当托运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时,“包括本金保护费率”的计算原理与上述相同,因此将其省略。
(3)采购和代理销售的流转税成本比较
综上所述,在现行税制下,采购活动的流转税负担不会高于代理销售的流转税负担。前者仅限于营业税和附加费,金额占服务费收入的5.1%。后者具有增值税和营业税责任的“竞争”。只要托运代理机构和托运代理机构之一不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了较高的总周转税负担。
应该特别提到的是,尽管在采购和寄售活动中,代理机构佣金协议属于相关方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同意以免费,低价或高价进行代理,但是在费用收入明显较低且没有正当理由(不限于联属公司)且联属公司之间的定价不合理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调整税收。
3.采购和寄售活动的税收筹划
(1)规划思想
卖方(财产所有人或法律处置人)对货物的托付与买方(财产受让人)的购买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和不同表述。两者具有相同的经济活动基础和相同的法律关系。基本确定或可以准确预测或安排采购,销售和代理三方的建立,购买和销售要求,可以“转换”采购和销售代理的业务模型;此外,还可以选择销售代理方式。
(2)基本方法
方法1:将“寄售”模型替换为“购买”业务模型,避免发生营业税义务,并合理分配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
方法2:使用“买断”托运货物代替“手续费”托运货物,以避免产生营业税责任。
(三个)工作点
“方法一”的操作要点:
1.确定(或设定)购买,销售和代理三方,以掌握购买和销售的市场需求。
2.考虑“最低税费”原则,平衡节税收益的分配,达成“委托采购”协议。在实践中,您还可以“逆向”操作,即首先掌握收货人的销售需求和条件,然后发现购买者的购买需求和条件,然后创建购买模型。
3.建立“采购”的法律关系后,按照税法的要求规范资金流,票据流和物流的运作,并充分满足适用营业税的条件(请参阅相关税项)以上的管理要求)。
4.如果代理商与卖方之间存在利益共享关系,则可以进一步考虑卖方的销售收入并将其适当地转换为代理商的代理费收入。通过改变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了流转税。
“方法二”的操作要点:
1.委托卖方与委托卖方依法签订了“寄售协议”,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委托人出售货物的价格,实际售价可以由委托方确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受托人。
2.避免违反发票。在“买断”托运方式下,收货人在根据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时,不仅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其销售目标开具发票,而且还有义务向客户索取发票以约定的价格;货物购买者从寄售代理获得寄售代理发出的发票,这构成了从第三方获得发票。同时,委托方构成了向第三方的发票,而托运方构成了违反发票的行为,“应开具发票但不开具发票”。
(4)案例说明
企业A(全套的电信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和B市的机电设备运营部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整套设备(类似于区域代理机构) )。乙市电信局的乙(营业税纳税人)想购买成套设备。获得此信息后,B与C作为A的代理商进行了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质量,金额,付款时间和售后服务达成了协议。
假设甲方设备的售价为人民币117万元,销售成本为75万元,乙方销售的佣金为甲方设备免税销售的3%。其他与税收有关的项目,然后:
甲方:应付增值税= 117 /(1 + 17%)×17%= 1.7(万元)
可补偿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7(万元)
(此业务)应缴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33% ({}} = 6.669
乙方:应付增值税= 117 /(1 + 4%)×4%= 4.5(万元)
应缴营业税= 3×5%= 0.15(万元)
应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0.465(万元)
(本业务)应交企业所得税=(3-0.15-0.165)×33%= 0.787(万元)
丙方:未发生任何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各方在流通过程中的综合税费为321,712元。
(17 + 1.7 + 6.669)+(4.5 + 0.15 + 0.465 + 0.787)= 25.369 + 5.902 = 31.271(万元)
现在假定:C电信局和B运营局签署了委托购买协议,以购买方式完成上述交易。电信局的设备采购分为两部分,其中三万元以采购委员会的名义支付给乙方。余下的114万美元以乙方的名义向甲方支付,并以票务方式解决。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甲方:应付增值税= 114/91 + 17%)×17%= 16.564(万元)
应予赔偿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65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14-16.564-75-1.656)×33%= 6.857(万元)
乙方:应交营业税= 3×5%= 0.15(万元)
应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0.015(万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3-0.15-0.015)×33%= 0.937(万元)
综上所述,流通过程中的综合税费为261,790元。
(16.564 + 1.656 + 6.857)+(0.15 + 0.015 + 0.937)= 25.077 + 1.102 = 26.179(万元)
可以看出,用“采购”模式代替“寄售”模式可节省税收5092万元。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设:A和B是利益共同体(例如B股A股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控制企业),并且可以增加乙方的销售费用以减少甲方毛利,从流转税中节省税款。如果关联公司B位于低所得税地区,它也可以节省所得税。
(V)实行节税方法的限制和限制因素
“方法一”约束:
购买模型的节税意义必须得到相关商业实体,尤其是购买实体的认可和接受。不合作不可能是双赢。
“方法二”的合格因素:
1.只有在双方都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视为买断”方法的节税利益。
2.节省的税款如何在两方之间分配涉及诸如分配方法和收益最大化的持续性等因素。操作过程相对复杂,多级代理就是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