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所谓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组织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独立,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具体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二)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损益。
如果您的分支机构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它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果同时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必须向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申请共同缴纳所得税。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营业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总行可以集体向总行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如果分支机构已通过税务登记,则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财税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总公司应当共同缴纳增值税。
扩展数据
从表面上看,总付款的实现只是税收方法的一种改变。但是,由于总付款,每个机构的损益均可以抵销彼此的所得税,这部分减少了总企业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它可以真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并可以更合理地计算企业集团征收的所得税。但是,总付款使税务机关更难以管理和监视企业集团的税收,而且更有可能发生税收漏洞。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具体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财税[2012] 40号文件,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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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第二年(而不是第二年末)开始,分支机构将需要每季度或每月(通常每季度一次)预缴公司所得税。
具体方法是,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50%分配给各分支机构,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在现场宣布预缴其评估的所得税。
当纳税企业收集并结清其帐户时,总部除了应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交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每个分支机构参与公司年度纳税调整的说明;除提交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仅列出了某些项目)外,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接受的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以及业务收入和支出),以及分支机构参与公司年度税收调整的说明。
有关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税收调整的说明,请参阅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所附的“税收调整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没有解释。
如果分支机构未能按照税收分配额预缴所得税,导致税收少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知主管部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处罚。
如果分支机构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补偿,则第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已缴所得税的50%分配给总部,其中25%应在现场支付定金,现场全额的25%存入中央国库; 50%分配给第二级分支机构以处理该地点的存款。具体纳税程序按照财税〔2012〕40号第五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简而言之,这比原始规定要麻烦一些。请自己仔细阅读以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