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税务局批准,所有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均可在总公司办理所得税结算。
相关规定如下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缴纳所得税额后,在本年度本地分期预算中扣除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将获得更多的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合并的通知
Guo Shui Han [2006] 48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严格执行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规定,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其权限。超出审查和批准总纳税额或扩大总纳税额范围的权限的任何人都必须对其进行更正。
其次,下列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税收: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累计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在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证券);
(4)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V)在对纳税企业进行重组和重组后,以集团的形式概括幸存的企业。
3.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纳税款。会计地点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总部都在一个省内,则省税务机关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2)如果分支机构跨省市,国家税务总局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公司所得税
发行时间:2007-11-09 16:37:11字体:[Big Middle Small]
(1)基本规定
以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税收: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和其他非银行业务)金融机构)
4.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在对纳税企业进行重组和改组后,以集团的形式概括尚存的企业。?
6.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纳税款。会计地点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总部都在一个省内,则省税务机关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2.如果分支机构跨省市,国家税务总局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统一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2)连锁经营总纳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跨省的国内连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所有直营店将统一业务运作,与总部计算机联网,总部统一采购,分配,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没有准备银行结算账户,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总部应当向当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监督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