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不再依赖独立会计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营业所,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是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的居民企业(指省际,自治区)。地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的学位设立。因此,贵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要求在大连预缴当地企业所得税。具体预付款方式,请参见《关于印发〈省市级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盐[2008] 10号)和国税发[2008] 10号。 28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 28号)第6条规定,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根据这些规定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措施预付款
公司所得税。
第7条规定,集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公司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而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是统一计算的,即抵销总部和分支机构当场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的税款。
第19条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预先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50%,应由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应预先缴纳50%。对于由总部预付的部分,将有25%的款项存入当地,而25%的款项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配和跨省总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蔡瑜[2008] 10号文件)是根据相关规定分配的。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获得总公司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人员进行会计和管理。
以总公司名义生产和运营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或以下二级分支机构地位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被视为独立纳税人,并在以下情况下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不同的城市)建立分支机构,则其财务,业务和人事分支机构将直接由总部和业务部门进行会计和管理将获得非法人的执照。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数月或数月内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底后,总公司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扣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统一计算应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年。少交税。
以总公司名义生产和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区域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