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是在上海等试点地区进行了税费改革,则纳税期限为2012年之后。向外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并未缴纳营业税,而是改为了6%的增值税,然后已付10%的所得税。
应税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1.06;应付增值税金额=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1.06 * 6%;应付所得税金额=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1.06 * 10%。
此外,还将支付一部分附加税,例如由于增值税引起的城市建设税。
预扣和支付海外费用的一般企业所得税为10%,某些国家可能会享受优惠待遇。例如,新加坡可以基于60%的基数进行计算。有关详细信息,您需要检查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
预扣税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
预扣和缴纳的增值税=合同金额/(1 +税率)*税率
国家税附加费的预扣和支付=增值税的预扣税和支付*税率(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是根据当地税收内容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的预扣和支付=合同金额/(1 +税率)* 10%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个人每次获得的收入,以固定比率或固定比率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扣除方法与劳务收入相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基于一次使用特许权获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税率为20%。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金额×20%应税收入金额=收入金额-允许扣除的税款-费用的扣除标准-允许扣除的捐赠金额自2019年1月1日起使用特许权收费收入是扣除收入的20%后的收入余额。居民个人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被纳入综合收入,以根据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