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个月的企业累计亏损= -40-15 = --55;
今年1月的利润余额为2.11 = -55 + 7 = -48万
3.所得税按季度预先支付。如果12月份的公司利润少于480,000,则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因为存在的利润可以先弥补公司的亏损,并且只有在亏损之后才有利润缴纳所得税,补课时间在5年内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以及其取得的资产等于初始出资该部分应确认为投资回收;以实收资本减少额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
需要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5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及其获得的资产,相当于初始出资额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以实收资本减少额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结转以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投资企业撤资时,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所购资产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所得税应在当地缴纳。如果投资者的所得税税率与合营企业的适用税率相同,则不再缴纳所得税;低于合资企业的,所得税不予退还;公司所得税的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付所得税扣除额:
为简化起见,以上公式为:
的应交所得税金额=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返还/(联营公司的税率1-)×(联营公司的投资者税率-税率)。
例如,合资企业的税率为24%,投资者从联营公司分配的税后利润为100万元人民币,适用税率为33%。
应付所得税金额= 100 /(1-24%)×(33%-24%)
= 11,000元。
投资者应从联营企业处支付的所得税应作为所得税缴纳,也可以与投资者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和缴纳。公式为:
从联营公司的利润回报中确认的税额=投资者的利润回报/(1个关联公司的税率)×关联公司的税率
例如,联营公司的税率为24%,投资者自身的营业利润为人民币200万元,税后利润从联营公司分配回人民币100万元,并适用税率是33%。
,投资者的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200 + 100 /(1-24%)]×33%-100 /(1-24%)×24%= 778,000元。上述补税问题仅是针对地区间所得税率差异的补税。“区域间”主要是指大陆与国家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之间的区域。它不包括内地与内地与企业之间适用税率的差异。
还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享受国家为合资企业设定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实际税率低于投资人的企业,则投资人从合资企业将不再被征税;二是企业参股的股利和股利收入,根据联营企业的利润分配调整税额,并缴纳所得税;第三是企业对外投资的投资收益,例如利润,股利和股利。当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财务处理时,无论投资者企业是否收到,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股利,股利等,应立即按照纳税的补充方法补缴税款。投资者返还关联企业的利润;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 22号的规定,合资企业的投资者利润弥补了企业的损失。为了简化程序,合资企业的投资者如果企业蒙受亏损,从联营公司分派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利,股利和联合分配)可能不再减税。利润直接用于弥补亏损,税项准备则计入这些亏损后的余额。如果企业同时具有需要税收补偿的投资收入和不需要税收补偿的投资收入,则可以首先使用需要税收补偿的投资收入直接弥补损失。如果不足以弥补,则使用不需要税收补偿的投资收益来弥补损失。如果损失后有余额,则此部分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