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7年注册的公司,必须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完成12个17年的注册以及上一季度的季度公司所得税报告,并且必须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完成2017年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付款正常申报就足够了,如果没有应纳税额,则申报为零。
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
1.新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和支付方式,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按照税法,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付所得税额,确定当年应纳税额或可退还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全年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和结算。
实施审计收集的企业(类别A)受结算和结算方法的约束,收取固定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类别B)不受结算和结算的约束。
2. A类公司在结算和结算时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1.收入:检查企业的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账,尤其是当期付款是否仍然存在且确认为收入且未入账;
2.成本:检查企业的成本结转额和收入是否匹配,以及是否真正反映了企业的成本水平;
3.费用:检查企业的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税法,应计费用和税前支出项目是否超出税法标准;
4.税收:检查是否正在征收和支付企业的税收;
5.弥补损失: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上年(5年以内)的损失;
6.调整:按照税法规定对上述项目进行增,减后,应依法计算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当年的实际应交所得税。
7.特别注意:所得税的最终结算中提及的税额调整不会进行调整,会计处理不会进行任何业务处理,而只会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这只会影响企业。应付所得税不影响公司的税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