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应当予以抵扣。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中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捐款支出的扣除额已明确规定,但已针对2008年汶川地震灾区发布了优惠政策。 2008年,企业对受灾地区的慈善捐赠在进项税前如实扣除,但不超过当年的会计利润。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的使用。福利捐赠法”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设立法人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公益金中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