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应当予以抵扣。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中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捐款支出的扣除额已明确规定,但已针对2008年汶川地震灾区发布了优惠政策。 2008年,企业对受灾地区的慈善捐赠在进项税前如实扣除,但不超过当年的会计利润。
它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加上捐赠本身支出总和的12%。有必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会计利润总额。根据税金确认标准进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捐赠支出本身将用作税前可以支付的捐赠基础。
利润需要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坏账准备等减值准备的应计金额不允许在税前支付,而需要增加,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通过将会计利润添加到当期坏账金额中来获得。规定。
例如,如果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从会计利润中扣除利息收入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将上述应税收入添加到捐赠本身中,并将两者之和作为基数,乘以12%,这是税前可以捐赠的最大金额。如果未超过,则所有捐赠都可以视为可以在税前支付的项目,也就是说,捐赠无需用作应税收入的任何调整。但是,如果超出,则超出部分将要求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