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指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有关企业提供有效证书时间的问题可以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补充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
因此,只需在结算前获取发票即可。
根据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因此,应根据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的年度会计利润计算和确定公益捐赠的扣除额。当标题中的“免税收入”被确认为会计收入时,作为计算公益捐赠限额的基础的总利润也包括免税收入对总利润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