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下列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是指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额外支付的工资,这是指企业对残疾人的解决。实际工资扣除是基于以前的版本,而扣除额是根据支付给残障员工的工资的100%计算的。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雇用残疾人的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其基础是要额外扣除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的100%。
残疾人就业是否能享受营业税,增值税的优惠,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财税[2009] 92号)。
1.实施了针对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于残疾人单位,税务机关将根据残疾人的实际人数实施残疾人安置方法。。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条件残疾人安置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业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可以满足以下条件,并已被有关部门认定。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法律,已经与每位被安置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残疾人签署了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每位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在那个单位。
(2)残疾人的每月平均实际安置人数应高于单位雇员总数的25%(包括25%),残疾人的实际人数应超过10(包括10)。
平均每月实际残疾人人数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25%(不包括25%)但高于1.5%(包括1.5%),而残疾人的实际人数为5以上单位(含5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对于每个被安置的残疾人,由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所在的县应每月全额支付。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支付的费用不低于其所在地区/县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5)配备了用于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