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的应计利润直接分配给应计利润-未分配利润。
用红色字母表示,借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50.15,应付贷款税-所得税-450.15
以供参考。
1.计算2005年的国内应税收入
(1)分析:
1.计算总利润8000 + 240-5100-60-1000-200-1100 = 780万元。
2.应税收入的计算:
1)不允许扣除增值税
2)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3)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实际研发费用为人民币400万元,另加扣减额。
a)增长率=(400-200)/ 200 = 50%,大于10%0;允许额外扣除50%。应额外扣除= 400 * 50%= 200万元。
(2)2005年的国内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 780-30-200-70-40 = 440万元。
2. 2005年应从国内外收入缴纳的所得税额
2005年应为境内外收入支付的所得税金额= [440+(110-30)* 8 + 50 * 8)] * 33%=(440 + 1040)* 33%= 488.40。
3.计算从A国分配的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
根据原始的“条例”和“规则”,纳税人应按国家/地区计算海外收入的扣除额,而没有任何项目。
1)计算从A国分配的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
国家分支机构的减税额度= 488.4 *(640/1480)= 211.20
2)计算从A国分配的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为211.20 [(110-80)* 8 * 35%> 211.2]
4.计算从A国分配的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
1)B国分支机构的减税额度= 488.4 *(400/1480)= 132.00
50 * 8 * 30%= 120 <132万元。
2)计算从A国分配的海外收入可抵扣的税收为120万元。五,计算2005年实际应交企业所得税= 1480 * 33%-211.2-120 = 15.7万元
我想说的是,这是根据原始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的,只能由像我这样的资深人士来回答,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不适用。根据您列出的内容,与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除了“在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上实际花费的研发费用”税收政策有所变化,适用税率从33 %至25此外,在其他方面,现行税法与原法规基本一致。下次您写最新问题时,否则其他人将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