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加上捐赠本身支出总和的12%。有必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会计利润总额。根据税金确认标准进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捐赠支出本身将用作税前可以支付的捐赠基础。
利润需要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坏账准备等减值准备的应计金额不允许在税前支付,而需要增加,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通过将会计利润添加到当期坏账金额中来获得。规定。
例如,如果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从会计利润中扣除利息收入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将上述应税收入添加到捐赠本身中,并将两者之和作为基数,乘以12%,这是税前可以捐赠的最大金额。如果未超过,则所有捐赠都可以视为可以在税前支付的项目,也就是说,捐赠无需用作应税收入的任何调整。但是,如果超出,则超出部分将要求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6.捐赠给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捐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3号):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对“寄宿学校建设项目”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7.向包括宋庆龄基金会在内的6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六个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和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来支付全额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8.向包括老年职业发展基金会在内的8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年发展基金等八家机构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化发展基金会,中国中华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下一代保健运动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和中国光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捐款,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疗卫生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企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Power可以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部款项。
11.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0号)规定:自2005年12月3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并赞助上海世博局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扣除。
12.对第29届奥运会的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号)规定:自2003年1月22日起,对企业的捐赠和赞助。 ,社会组织和团体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抵减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和物质支出;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补充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开始,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向北京,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捐款,建立了北京奥林匹克会场委员会,并允许他们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