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算个人还是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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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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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盈利的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为公司法人的特殊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公司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公司之间投资,投资收益是否交所得税的问题

1,乙公司有权收取投资收益。

2.投资收益是一项税前项目,即先计算投资收益,然后计算企业所得税。

3.收到投资收益后,将增加企业B的利润,收入部分也将增加税收。投资收益按照权益法和成本法计算。由于没有明确说明,因此无法暂时计算投资收益。如果您简单地说,按照公司A的说法,该年的收入是40%(这里也有问题,因为公司A的合同是该年的合同被夸大,并且会计方法中没有解释,所以无法计算具体的收入和费用)

4.对于一家香港公司,情况有所不同。如果香港公司的所有者的利得税(相当于中国所得税的25%)为15%,则直接比内地公司享有的优惠。此外,如果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有业务,他们可以通过协议定价,适当的避税和内容内容涉及太多,我将暂时介绍它。谢谢。

投资收益是否需交企业所得税

没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的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

来自股权投资的收益,例如《公司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提及的股息和股息,不包括持续持有的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超过12月投资收益。

第84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款所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也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投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居民企业投资其他境内居民企业,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的企业除外。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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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所指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从被投资方获得的投资由于股权投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益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确认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规定为如下:公司股权股利和投资取得的股利,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股票转换决定以实现该项收益之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所得税法中确认股利和股利等股利收入的时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或股权转换日期。股东大会,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规则是不同的。

用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投资,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发行和上市流通股票少于12个月的股份,这些是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被投资方股息和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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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所指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从被投资方获得的投资由于股权投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益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确认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规定为如下:公司股权股利和投资取得的股利,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股票转换决定以实现该项收益之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所得税法中确认股利和股利等股利收入的时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或股权转换日期。股东大会,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规则是不同的。

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收入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确认为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