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2.关于在建工程试营业收入的处理在建企业应纳入总收入征税,并不能直接降低在建工程的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将100家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营业收入计入总收入。
同时,根据第8条的规定,企业的实际合理费用与在建项目的试运营收入有关,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被允许计算应税收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中企业的总收入应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亏损余额,允许弥补,这是应税的。收入金额。在建工程试生产期间产生的产品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特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和纳税年度内的业务(包括试生产,试运行)或在纳税年度中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他们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收取营业收入或取得营业收入证明凭证。
《中华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营业收入的收取》是指纳税人在完成纳税义务期间或之后所收取的款项,以及《税务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取得营业收入的规定。营业收入付款凭证的日期为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确定付款日期,则应向建筑业提供应税行为完成之日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第二款的纳税人的日期。对于租赁行业的劳务,如果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上述项目营业税税负发生在收到营业收入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名如果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该日期为应纳税行为的完成日期。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875号规定,您的单位应按照完工进度表方法确认劳务收入。如果项目完成,则应根据合同或合同及时确认所有收入。协议价格(包括保修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生产)的人员。纳税年度或纳税年度中间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处于减税还是免税期,是盈利的还是亏损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执行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结算。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度的亏损余额可以弥补,应纳税所得额量。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第五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和上年可以弥补的亏损余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可以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是应税收入。在建试用产品的生产收入既不是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当然,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