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固定资产折旧按允许使用行方法。
企业应从使用固定资产的当月的下个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自使用月份起的下个月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
您自己的分析是完全正确的。公司所得税前的工资和折旧扣除公司所得税法中有一个词很重要,即“真实”。就是说,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必须符合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行业规定,不允许企业变相提取不合理的工资。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不需要任何麻烦的原始数据。企业只能根据原始原始凭证输入扣除额,这通常反映在当期损益表中,例如“管理“销售费用”和一些折旧在“制造费用”中反映出来,因为产品成本在完成后分配和出售,并从“主要运营成本”中扣除。
税法还规定了一些优惠的加速折旧。通常,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税前的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企业可以按规定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分别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来源的估值;
(VII)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1条(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在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况下,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没有改变,可以视为资产的内部处置,并且继续计算相关资产的税基。
在确认企业应交的当期所得税时,必须首先确认公司的当期净利润。折旧费用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公司的当期净利润,从而影响公司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在会计实践中,每个纳税企业都必须按期计提折旧。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因素有四个:固定资产的原值,估计的净残值(比率),估计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四个因素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折旧基础。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通常是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这也是影响折旧规模的基本因素。
2.固定资产净残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在扣除估计的清理成本后报废固定资产时可以收回的估计残值。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细则》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为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率的,应当向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3.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会直接影响每个期间应计提的折旧。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失,还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无形损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先计入了要补偿的费用和支出,减少了上期的企业所得税额,也达到了递延纳税的目的。增加净残值对所得税产生相反的影响。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通过不同的折旧方法产生的折旧金额,每个会计期间或纳税期间所包含的折旧金额将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每个期间的营业成本和利润,并最终影响公司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