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体现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多种形式中,其中一些已在“帐户应计失败”中得到确认。
政府补助应以补足的形式分类,属于非收益性的政府补助应填写在“专项财政资金税收调整明细表”中
企业所得税报表上的“特殊目的金融基金税收调整表”中填写了财政补贴收入
季度公司所得税报告的免税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填写在“利润总额”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第7行“免税收入”:报告包含在总利润中但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的利息收入等。
企业获得的各种政府补贴,作为总利润的一部分,计入会计处理的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计为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它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一)企业可以提供明确资金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企业将具有指定条件的金融资金列为非应税收入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还给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部分已支出的资金应累计。获得资金后第六年的应税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产生的财务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用于支出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的支出;用于支出的资产,不得将计算出的折旧和摊销额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非应税收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是不可扣除的,因为它的支出只是递延的,并不是真正的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