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使用企业所得税-政府收回土地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5:23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29 05:23
最佳答案

政府收回土地支付企业的补偿金缴企业所得税吗

1.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是政策性搬迁,则比较复杂,在完成搬迁后扣除相应费用后,将搬迁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3.政府无需为土地支付企业支付的补偿金支付土地增值税。

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项目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由于政府的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土地,因此公司获得的补偿价格可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在税务主管部门享受减免。

扩展配置文件:

预防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3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闲置或贫瘠耕地。如果经过审批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在一年内不使用,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原耕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耕种,或者使用单位可以组织种植。

未动工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土地使用单位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免费收回。如果土地最初是农民集体所有,则应移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政府收回土地,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之后,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企业所得税吗

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各种拆迁资产的收入加销售收入,扣除各种折旧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搬迁或处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政策搬迁和处置收入涉及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政策原因,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通过市场进行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以及从政府获得的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的收入。投标,拍卖,挂牌等)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中获得收入。企业取得的政策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下列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1)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将在搬迁后恢复原来的生产或业务,或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产生的收入购买或构造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目的或价值的产品。搬迁前的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利(以下称为固定资产置换),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职工的安置,搬迁或处分收益,可扣除固定资产的置换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费用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⑵企业没有计划或项目报告来替换或改进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拆迁收入应计入出售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收入中。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通过收入购买或改善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⑷在计划搬迁的次年起的5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企业的搬迁收入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土地被政府征收,要交什么税?

征地补偿费不征税。政府获得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并且不对“财产转让文件”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企业没有计划或项目报告以替代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涉及的企业土地征用,营业税和相关法律:

1.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评论(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No。 149),第8条第8款第2款规定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无需缴纳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追回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房屋拆迁补偿预付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国家土地使用税总局第一号关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人的营业税问题的正式文件(国税函〔2008〕277号),内容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包括县及县以上(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批准。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免除或处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归因于政府行为的政策转移。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搬迁,可能无法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为直接从政府财政和国土部门获取的收入。被拆迁企业直接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获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所述的政策安置收入。因政策转移,企业出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处理。被拆迁企业以实物方式获得补偿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益。

2.搬迁企业可以在政府搬迁公告和文件规定的搬迁期限之日后的次年获得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五年内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应将因同一搬迁而再次获得的保单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个项目:在搬迁之前购买或建造具有相同或类似用途的性质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利支出,其他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和人员安置方面的支出。除此以外的其他费用均不得从中扣除。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固定资产搬迁或其他搬迁造成的损失或职工安置的其他支出,不予重复计算。

4.搬迁企业应从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第一份年度纳税申报单中报告政府的搬迁文件和公告。政策搬迁补偿和实物补偿计划的总收入,政策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固定资产的置换或改良,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技术改造,其他固定资产的购买,移民计划或项目报告等。,向负责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5.在五年期限届满之年,企业应置换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买其他固定资产,完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实际支出计划。 ,项目文件等。,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