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餐饮业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08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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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08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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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锁餐饮企业营改增之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问题。

无需同时缴纳两种税款!只要地方企业符合地方有关税收政策,符合增值税改革条件的企业,应当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餐饮业营改增后 如何交税 税负有什么变化

在旅馆业中征收营业税时,无论营业规模如何,纳税人应按所获得的所有收入(销售)(包括房费和服务费)的5%税率计算和缴纳营业税。更改增值税后,酒店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即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酒店,将被归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该政策,纳税人的这一部分采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即:销售额×3%)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与原来的5%营业税率相比,其税负直接减少了约40%。

第二类,即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酒店,将被归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的这一部分适用6%的增值税率。增值税是按价格征收的,营业税应在价格之内征收。因此,根据营业税口径计算6%的增值税率,相当于5.66%的营业税负担。换句话说,增值税改革后,酒店业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即使没有进项税可抵扣,其税收负担与营业税制度相比最多也只会增加0.66个百分点。改革后,酒店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房地产购置租赁和办公费用都可以扣除投入。一般而言,纳税人的税负一般会有所减轻。

例如,如果一家酒店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则其每月销售收入(含税)为106万元,同期购置设备和材料的成本为11.7万元,并显示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是17,000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交营业税为:106×5%= 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应缴的当期增值税为:106÷(1 + 6%)×6%-1.7 = 43,000元。在同等收入水平下,改制后的增值税比营业税少一万元。

营改增后餐饮业税率多少?营改增的好处有哪些?

餐饮业改革后,如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将是3%。

如果餐饮业进行了重组,如果它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将是6%。

1.餐饮公司业务改革和增长后的纳税情况。

增值税纳税人按销量和会计水平分为两类,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改革”政策,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改革和应税服务的应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在5元以上的一般税种万元人。

500万元的计算标准是指纳税人在连续营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内提供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包括减税和免税销售。具有良好会计核算和准确税收信息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扣除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简化税率征收3%的税率。

2.营业改革后餐饮企业的税收负担。

1.小规模纳税人

此外,餐饮业有许多工业和商业家庭,而且中国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餐饮企业,免征原营业税在营改增的过渡时期,应继续使用以前的优惠政策,并继续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

如果已确定餐饮业的增值税率为6%,则与之前适用的5%的销售税率相比增加了1%,但这是否意味着税收负担增加了吗?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征税的,而增值税是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的。餐饮业通过加工食品原料为客户提供成品餐饮产品,其特点是直接的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重要的部分。从购买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原料和销售产品的角度来看,餐饮业不同于其他主要依靠人力资源的服务业,并且与制造业相似。

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扣减进项税,因此餐饮业的纳税人在“营改”之前要缴纳大量重复税,即购买直接材料时要缴纳实际增值税的材料是实际支付的,但是在提供服务时营业税必须根据营业额来支付,包括物料的增值税。“增值税改革”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券来消除重复纳税。

例如,一家餐厅购买20万元的原材料,应按13%的税率纳税,而购买10万元的原材料(如饮料)应按17%的税率纳税。如果不考虑其他费用,则餐厅的每月营业额为20010,000元,“改税前”每月应交的营业税为100,000元(200×5%),“改税后”每月应交的增值税为75,700元[200 /(1 + 6%)×6%-[20 /(1 + 13%)×13%+ 10 /(1 + 17%)×17%]],应纳税额也比以前减少了很多。

可以看出,虽然税率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应税销售额将大幅度减少,总体而言,所缴税款仍比现在少。

3.餐饮企业在业务改革和增加后是否能够实现不增加税收负担而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对于餐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的税收减免是基于减除投入的前提。进项税额减免需要相应的特殊发票。如果餐饮公司每笔支出都有发票,每笔采购都有发票,那么营改将肯定会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

如果无法获得发票或没有发票,则可能导致进项税抵扣不足,并且税负可能不会增加而是会增加。例如,如果餐厅去蔬菜市场购买食材,小商贩就无法提供特殊的增值税发票,这部分费用也不能扣除。

此外,人工成本也是一笔可观的费用,无法扣除。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没有扣除额,则企业将按6%的税率纳税,所支付的金额不会增加而是减少。因此,餐饮公司的业务改革和增加后,一般纳税人应改善财务制度,注意发票的获取,使用和管理,最终减轻整体税负。

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事项有哪些

1.“营改”后收入分类的税收筹划

示例1:经过“增值税改革”试点后,河北明治公司被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4年1月的总营业额(销售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设备租赁费收入400万元(含税),向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0万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纳税人应尝试分别对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应税服务进行会计处理,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避免了高适用税率并减轻了企业负担。

选项1:不单独核算销售额。应交增值税= 600÷(1 + 17%)×17%-30 = 57.18(万元)。

选项2:单独核算销售额。应交增值税= 400÷(1 + 17%)×17%+ 200÷(1 + 6%)×6%-30 = 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付了人民币174,700元(57.18-39.44)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规划评论:单独会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会计成本,但是如果单独会计后的节税额相对较大,则增加会计成本是非常值得的。

第二,“营改”后将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计划

范例2:自2013年8月1日起,山东汇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纳入“风险投资改革”试点类别。试点之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试点之后,它可以用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18万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和新开办的试点,如果发现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于增值税,则应满足定额纳税要求。生产经营现场及核算。在完善这两个会计条件的基础上,我们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选项1: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450×3%= 13.5(万元)。

方案2:在满足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良好的会计核算的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它将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 450×6%-18 = 9(万元)。

可以看出,方案2比方案1少支付了45,000元(13.5-9)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计划注释:税收筹划创建条件以符合税法要求是一种普遍的想法。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一旦企业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就无法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III。 “增值税改革”后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和简易税收计算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案例3:陕西省的A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 “增值税改革与增加”试点计划于2013年8月1日开始,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于2013年2月购买的三台设备租赁给乙公司。租赁期为1年,收取租金共计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A公司取回设备并继续租用。从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9月30日,甲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共计10,000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当“风险改革增加”试点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向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买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时,因为有形动产是在试点之前购买的,税额未抵销扣除,使试点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小,因此一般选择应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来计算增值税的支付额,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选项1:选择一般税费计算方法。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17%)×17%-1 = 13.5(万元)。

选项2:选择一种简单的税金计算方法。然后,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3%)×3%= 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付了106,000元(13.5-2.9)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规划评论:“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的可动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了简单的纳税计算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就无法在36个月内更改。因此,企业应权衡利弊,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税收方式。

IV。增值税改革后接受运输和劳务方式选择后的税收筹划

范例4:A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2013年10月,如果要接受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可以使用以下四种选择:一种是接受公司B(一般纳税人)对于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人民币31,000元(含税);二是接受C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取得税务机关的增值。特种税收发票,总价税为3万元;三是接受D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总价税为2.9万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后,得到一张普通发票,金额为3万元。城镇建设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率为3%。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由于运输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改革以增加收入”,因此不再需要以前基于运输成本结算文件计算进项税的方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试征的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1号)。 37)取消了财税[2011] 111号文件的两项规定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运输费用额和运输费用结算时注明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文献; ②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消上述财税[2011] 111号政策后,除取得铁路运输成本结算单据外(自2013年8月1日起,仅运输行业的铁路运输未实施改革增加”),进项税额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扣除。

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应考虑运输服务价格和可抵扣进项税两个因素。对于现有的可抵扣进项税(将减轻增值税负担),将相应减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这样,我们可以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流量净额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流量净额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企业B(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价格为31,000元(含税)。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 31 000-31 000÷(1 + 11%)×11%×(1 + 7%+ 3%)= 27 620.721(元)。

方案2:接受C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获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和税额为30,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1 + 3%)×3%×(1 + 7%+ 3%)= 29 038.835(元)。

方案3:接受Ding Enterprise(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获得总发票,总价税为29,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为29,000元。

方案4: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并获得3万元的普通发票。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7%×(1 + 7%+ 3%)= 27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1的现金流出比方案II少了14,118.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1的现金流出为13.793279(29 000-27 620.721) )少于方案3。方案一比方案四(27 690-27 620.721)少现金流出6.279亿,因此应选择方案一。

规划和评论:在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法时,我们不仅应考虑价格和税收负担,还应考虑另一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和时间消耗。

五,“增值税改革增加”后的税收筹划

示例5:李某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是“营地改革”试点计划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3年10月,获得咨询服务收入20,601元(含税)。本地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请计划纳税(假设不考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规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将收入减少到起征点以下,以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1:将月度含税销售收入保持在20601元。则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601÷(1 + 3%)= 20 000.97(元),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则李先生应缴纳增值税= 20 000.97×3%= 600.03(元),税后收入= 20 601-600.03 = 20 000.97(元)。

方案2:将含税的每月销售收入减少到20599元。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599÷(1 + 3%)= 19 999.03(元),不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 20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增值税1少付了人民币600.03元(600.03-0),而使收入增加了598.03元(20 599-20 000.97)。

规划评论:此起征点的税收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实际应用空间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