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节税依据

提问时间:2019-10-06 00:24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19-10-06 00:24
最佳答案

营改增企业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税[2013] 106号附件1“实施营业税增值税改革试行办法”

第3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的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标准,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按小额征税。规模。人。

附件2“关于营业税变更增值税试点的规定”

(5)一般纳税人资格。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劳务年销售标准为500万元(含税)。

的理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

工业企业,500,000;商业企业80万个; 500万用于应税服务。

如果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连续12个月达到标准,则需要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的决定。

“营改增”中应纳税额如何核算?

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税法和简单税法两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1)上海市税收一般纳税人的一般纳税方法1.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税法,分别按17%,11%和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营业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通常,当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会计分录为:借入:应纳税额-价值应当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付税额)(当期营业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贷款:当银行存款收到退还的多付增值税时,将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重要的是要注意,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税基是销售,不包括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将免税价格用作税基。这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商品销售增值税计算相同。会计分录为:借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率)贷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税收价格应付-应付增值税(销项税)(不含税价格x增值税税率)[要点]原则上,一般纳税人为一般税收计算方法提供应税服务。 。但是,在简单情况下,您可以选择简单的税金计算方法。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提供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采用简易税法计算税额,但一旦选定,在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二,特殊情况的规定(一)上海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为一般税法,由于服务中止或折让退还给购买者的增值税,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2)暂停服务,撤回所购商品以及冲销购买所产生的增值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明价格和折扣价,并以折扣价销售;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价格为出售价格。该金额不能扣除。 [主题演讲]指导原则中,现金折扣按总额→销售额,总额×增值税率→增值税规定;商业折扣按照净额→销售额,净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确定;增值税,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应税服务,都要求查看发票。 3.外国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该境外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果境内没有运营机构,则代扣代缴代理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代扣代缴税:可抵扣税款=收款人支付的账户

营改增税率不同怎么抵扣

从“改增”试点情况来看,跨期营业的纳税义务时间备受关注。特别是,一些纳税人试图利用税率差异和“营改制”的扣除政策来增加跨时营业的税收。它给实际操作增加了很多税收风险。所谓跨期业务,是指在“竞争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但合同提供的服务已扩展到试点实施,或者尚未签订合同,但提供的实际服务从试点实施延伸到试点实施。经商。提前纳税的风险在实施“计算改革”前后,运输业已从营业税的3%的税率调整为增值税的11%的税率。将一些现代服务业从营业税的5%调整为增值税的6%。对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建议利用这一时差和税率差额在“营改”之前实现节税。 1.约定的收货日期尚未到来,税款将提前申报。案例一,某运输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了总价100万元的运输合同,合同分阶段执行。同意提供运输服务,并于8月1日支付首笔100,000元,在9月15日支付第二期30万元,并于10月10日支付最终付款的60万元。假设A公司所在的地区从10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试点,该公司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的首10万元和第二阶段的30万元应予申报。营业税。根据《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报增值税60万元。甲公司认为,尽管运输服务属于跨部门业务,但其合同是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服务是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的。与客户协商后,客户同意付款时间将在9月之前保持不变。 25日,我收到了60万元的发票。开具公司的财务发票后,公司的当地税务部门将及时申报并缴纳营业税。政策规定:1)“开具发票之日,开具发票之日”是试点方案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关于营业税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该规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营业收入证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营业收入证据的日期,书面合同确定的支付日期的日期,而不是发票开具的日期。 2.应税服务未完成,税款将提前申报。案例二,B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运输合同,总价为50万元。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日期。预计将在10月20日完成运输服务。假设B公司所在的地区从10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试点,并且公司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根据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了节省税收,B公司在案例1中采用了A公司的计划方法,并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营业税。政策规定:《营业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未确定支付日期,则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的时间。合同,即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3.未提供应税行为的预付款,并且已提前申报税款。案例3,公司C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