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只有法人是纳税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行一流的法人,即只有总公司才是法人。
但是,当前的政策是法人必须先结算帐户并预先付款,分支机构要预先付款。
中国目前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包括:未按法律规定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燃油税和证券交易税。
1.增值税。增值税由中央政府负担75%;本地股份占25%,并征收国家税。
2.资源税。资源税按资源种类不同划分,部分资源税以地方收入和地方税的形式收取。离岸石油资源税被征收为中央税收和国家税。
3.证券交易税(未征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50%的证券交易税。(未播放)
4.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收入的94%属于中央政府,其余的则属于地方政府(深圳和上海),由国家征收。
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部和各保险总部公司在北京缴纳的费用,由中央政府收取,而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收取。其余的属于地方,并收取地方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多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总部将在北京支付这笔款项的中央部分,而国家税务总局将直接收取这笔款项。其余的属于地方,并收取地方税。
7.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按比例分配个人和公司所得税
(1)共享范围。除铁路运输所缴纳的所得税外,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它们仍然被视为中心收入。采集。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配。在2001年12月31日申请营业执照的企业应缴纳地方所得税,在2002年1月1日之后申请营业执照的企业税也应缴纳。从2009年1月1日起,申请营业执照的企业将缴纳增值税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家征收。对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将征收地方税。
除了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外,个人所得税还由地方税征收。
(2)股份比例。2002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了50%的所得税收入;从2003年开始,所得税收入的60%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占40%。
(3)个人储蓄收入的100%来自储蓄存款的利息。国家税收。
银行被征税。大型银行不采用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缴纳方法,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不参与当地的财政份额。
《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接实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投资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中国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扬子江等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电力有限公司(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是中央收入,已全部移交给中央国库。此方法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此方法不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由于银行公司业务的特殊性,绝对有必要提取各种准备金,提取过程相对科学而细腻。因此,所得税将允许银行扣除相应的准备金。这与只能扣除所得税费用的一般原则背道而驰,这也是普通企业所没有的待遇。
另外,从资本稀疏的角度来看,银行公司还可以享受更高的债务/权益比率(债务/权益比率),平均公司只能达到2:1,而金融公司可以达到5:1 。
销售税
我从银行业的同事那里得知,他们专门从事银行业务,比较复杂的税收问题是营业税。营改增完成后,许多问题应彻底解决。但是目前,它仍然是一个灰色且复杂的领域。
银行业的特点是交易量巨大,但单个业务的毛利率可能不高。根据一般营业税鹅的采摘模式,许多银行的业务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对于某些银行业务,允许对余额征收营业税或免征营业税。
银行业务种类繁多,而过时的营业税制度跟不上发展是各种税收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
解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未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的费用,将由总部支付
集体付款,总公司将在分支机构提前分配企业所得税。
资料来源:国税发[2008] 28号新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时未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征收所得税的收入措施的公告》,第1章,第5条第3款,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分为
企业所得税的摊销。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全部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
《跨区域运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1章概述
第1条为了加强跨区域运营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及其详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发行通知的通知》跨省总公司法人所得税预算管理(财发[2012〔第4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城市)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以下同样适用),居民企业是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集体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总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在纳税企业中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级管理是指负责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4)总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公司统一计算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冲抵当年分期支付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将退还更多。
(V)财政部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支付给中央财政部的应税法人所得税总额中要分配给地方财政部的收入。
第四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在现场共享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人员。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的次级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不要在本地分享和付款公司所得税。
(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薄盈利的公司,则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公司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