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属于企业的“非经营支出”部分。在计算下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时,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并且这种支出是增加的一部分。这意味着税务部门不会认识到这是公司日常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并且不可抵扣。
应付所得税=(利润总额+调整后的部分增加的部分)* 25%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规则》提到,允许企业通过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社会公益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事业捐赠额计算在年利润少于12%应税收入可抵扣。
表示,按照规定,合法用于公益事业捐款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息税前利润的12%(利润总额,即不扣除所得税费用的金额),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不超过总利润的12%的部分不属于增加额的一部分。如果超过,则根据超出部分计入增加额。
这应该更清楚。
公益捐赠只能从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能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当年利润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支出。换句话说,该比例之内的费用可以扣除。
通过向以下社会团体捐款,您可以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
2.中国卫生促进基金会
3.孙业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国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国是勇敢的基础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协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化企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中国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色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扩展配置文件:
慈善捐款减税的注意事项:
1,收件人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了公益捐赠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指的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其部门用于公益捐赠。根据本文的规定,慈善捐赠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受援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接附属的组织。如果接收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得扣除税前。
(2)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慈善捐赠支出必须在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年度中,并且收受单位由财政,税收和民间团体共同发行。事务部门。相反,它不能在税前扣除。
2.票据的合法性
在减税之前,不可能使用行政机构来结算帐单。取而代之的是提供省级(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盖章的公益捐赠票据,并加盖捐赠者的印章,或者由捐赠者盖章。“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用作合法扣除证明。
3.是否是直接捐赠
企业产生的直接捐赠费用会增加税收。例如,公司根据政府的扶贫指导,按照政府的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村家庭,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农村小学,特别是贫困学生捐款。有关部门。尽管此行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但不符合税法对公益捐赠的要求。
公益和救济捐赠支出的标准分类如下:
1.允许按比例减少1.5%
由于金融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和保险公司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7号)规定:救济捐赠支出可以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范围内扣除。
2.允许按比例扣除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53号)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机构,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捐赠经国家批准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宣传文化事业。经过税务审核后,纳税人应在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
上述用于促进文化事业的慈善捐款包括:
1.向国家主要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京剧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捐款。
2.向公益图书馆,博物馆,科学技术博物馆,美术馆和革命历史纪念堂的捐赠。
3.捐赠给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
4.对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非生产性文化中心或大众美术馆所接受的社会福利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的捐款。
第三,允许全额扣除
1.捐赠给红十字会。《关于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会企业捐款的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30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势力,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捐款的捐款,在计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2.捐赠给老年服务机构。《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这里所说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包括老年疗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
3.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关于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税收政策的贡献的通知》(财税[2001] 103号)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将通过利益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从收入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提到的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农村乡镇(不包括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乡村中小学和政府在现阶段组织的特殊教育和社会力量。学校。向接受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和高中捐款的纳税人还享受本通知中规定的所得税前减免政策。
4.向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捐款。《关于青少年电子游戏馆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暂免参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筑)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这里所说的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年学生提供科学技术,文化,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青年宫殿,青年活动中心等的公益场所。
5.向包括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在内的5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卫生快报基金会等五个部门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04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被允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之前,先向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孙业芳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国见解基金会捐款。税全额扣除。
6.捐赠给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捐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3号):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对“寄宿学校建设项目”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7.向包括宋庆龄基金会在内的6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六个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和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来支付全额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8.向包括老年职业发展基金会在内的8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年发展基金等八家机构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化发展基金会,中国中华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下一代保健运动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和中国光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疗卫生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企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Power可以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部款项。
11.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0号)规定:自2005年12月3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并赞助上海世博局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扣除。
12.对第29届奥运会的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号)规定:自2003年1月22日起,对企业的捐赠和赞助。 ,社会组织和团体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抵减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和物质支出;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补充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开始,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向北京,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捐款,建立了北京奥林匹克会场委员会,并允许他们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