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报关环节税费的计算

提问时间:2020-03-08 00:37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3-08 00:37
最佳答案

单一窗口指南 (税费支付)

单窗口指南

(税款和付款)

中国银行

专业服务税支付

连续十年在银行中排名第一

现在,我们有一个窗口指南(纳税)

第一部分注册

2.在“帐户登录”页面上单击“立即注册”以进入注册页面。

3.选择“企业用户注册”。

4.插入“运营商卡”和“公司卡”,然后单击“带卡用户”注册按钮进行快速注册。

注意

频繁更换卡可能会导致登录失败。此时,您可以重新启动计算机以解决问题。

第二部分签名

1.插入“公司卡”,然后使用原始的“卡介质”密码登录到系统。

2.选择“税收处理”-“税收支付”。

3.在左侧菜单上选择“三方协议信息”,单击“协议签名”,在弹出窗口的“自定义区域名称”字段中键入空格键,然后选择要登录的自定义区域弹出的“自定义区域”列表。不同的海关区域必须多次签名。

4.输入帐号,选择清算银行,然后填写付款单位的名称。清算银行选择每个海关所在的中国银行一级支行。宁波海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5.检查同意注册条款,然后单击“完成”。您可以在1-2分钟后成功签名。

6.如果缺少提示“ Social Unified Credit Code”,则可以单击右上角的公司名称进行信息维护,注销,重新插入“公司卡”并登录,以及再次签署协议。

7.在左侧菜单中选择“业务授权授权”,具有授权的操作员将出现在业务授权人员的队列中。分别检查运营商,并分配海关区域和付款协议。

注意

此过程仅适用于在付款过程中无需审核的情况,即所有运营商都具有完全的操作权限。如果企业采用授权方式处理支付业务,需要区分不同的权限,则在设置部门管理,用户管理和角色管理后,请在权限配置中启用权限配置。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高级”。

第三部分付款

1.插入“操作员卡”,然后使用原始的“卡介质”密码登录到系统。选择“税收处理”-“税收支付”。

2.从左侧菜单中选择“税费的支付”,选择相应的未付税单,然后单击“直接付款”。

3.按下空格键以选择“单元名称”,然后单击“下一步”按钮。

4.选择付款协议号以完成付款。

5.如果客户在付款时需要检查合同号,运输单位和其他信息,则可以在右上角的过滤器菜单中进行检查。

6.从左侧菜单中选择“税收查询”,您可以查询有关支付服务的未付费或其他平台(原始东方支付平台,柜台等),也可以在下面查询单窗口支付服务。对于付款失败的企业,您可以单击红色的“付款失败”状态按钮以查询失败的详细原因。

第四部分高级

当企业使用处理和授权机制来处理支付业务时,他们需要设置相应的出纳员权限。本文需要使用“公司卡”登录到系统。

1.在左侧菜单上选择“角色管理”,然后单击以选择公司名称。

2.单击“添加”按钮并输入角色名称,例如“付款管理器”,“付款授权”,“税收查询”等。可以自定义角色代码。

3.将权限分配给相应的角色。例如,选择“税收查询”角色,然后在右侧菜单中选择“税收查询”权限。“付款管理者”角色可以检查“申请付款”权限,而“付款授权”角色可以检查“确认付款”权限。

4.在左侧菜单上选择“用户管理”,单击公司名称,检查操作员,然后单击右侧的“分配”按钮。

5.检查先前设置的“付款管理器”,“付款授权”或“税收查询”的角色,以完成分发。

6.在左侧菜单上选择“权限配置”,然后选中“税收支付”以启用之前设置的用户权限。

7.在左侧菜单中选择“业务授权”,分别检查操作员,并指定海关区域和付款协议。

问与答,新一代的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1.问:付款时,系统提示“请检查IC卡是否正常访问?未知数据处理方法getValidTimeAll”

答案:宁波电子港网站是一个窗口的入口,后台实际上是同一系统。

3.问:在付款过程中,系统提示“此海关申报税单有电子付款税单,不能使用新一代电子付款系统。”

答案:相同的海关申报表已经在东方电子支付平台上支付了税单。请继续在东方电子支付平台上缴税。

4.问: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可以支付哪些类型的税?

答案:所有税单,但滞纳金,违反规定的滞纳金和船舶吨位税除外。鉴于当前的新一代付款方式不支持诸如递延付款之类的个人税的支付,建议仍通过东方电子支付平台来支付带有递延付款的海关申报单。

5.问:如何选择“东方电子”,“单一窗口”,“柜台交易”的付款方式

答案:税单将被同时推送到“东方电子”和“单个窗口”,并且可以自由选择,但是同一税单只能以一种方式成功支付,并且方法由付款优先级决定;对于单个项目下的税表,只能选择一种在线支付方式。也就是说,只要有用于税单的新一代电子支付,就必须为剩余的税单选择下一代电子支付,反之亦然;非处方付款的优先级仍然高于两种在线付款方式。如果同一票申报表下的税单已经在线支付,则剩余的税单仍可以转移到柜台;如果同一票申报表下的税单已经在柜台上支付,则剩余的税表将不再允许在线支付。(场外付款包括银行查询税付款方式)

6.两个平台上是否会有双重纳税?

答案:不,海关内部网具有保护它的机制。

7.申报表上有两种税种和增值税。纳税时可以一起缴纳所有税款吗?

答案:目前,您只能一次一付,以后会对其进行优化。

8.什么是开户银行,什么是清算银行?

答案:开户银行是缴税的帐户,目前仅是中国银行帐户;清算银行是代表海关收取税款的帐户。填写海关区号(例如3100)后,系统将自动将其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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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进出口增值税会计处理!

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品进入了我们的生活。许多公司都有进出口业务。尚不清楚某些出口货物是否可以退款。处理会计事务,例如退还出口货物,甚至更加困难。头疼

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是根据税法关于报关出口货物的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

“免税退税”主要适用于自给自足的生产企业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商品。

为了计算纳税人应从出口商品中获得的出口退税,建立了一个“应收出口应收税款”帐户,该主题的借款人报告应将出口商品的销售报告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并且,贷方反映应退还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的借方余额反映了未收到的退税款。

让我们了解一下出口公司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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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对出口退税实行“免税,退税”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方-“应收出口应收税款”

贷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方-“银行存款”帐户

贷项-“应收出口应收税款”

购买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退税额和增值税额之间的差额:

借方-“主要业务成本”帐户

贷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转出的进项税额)”

2

实行出口货物“免税,信用和退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在售出货物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专项税额。购买时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差额:

借方-“主要业务成本”帐户

贷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从国内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当前出口货物的进项税:

借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出口国内产品可抵扣税)

贷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出口退税)“

在指定期间内,国内销售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扣除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果根据相关税法退还了不足部分,则在实际收到退税时:

借方-“银行存款”帐户

贷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出口退税)“

第一种情况:

富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向外国公司B出售了一批日常化妆品。离岸价为20万美元,退税率为13%。购买成本为10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为17万元,并用银行存款支付。使用1美元= 6.5元的即期汇率,该化妆品的消费税率为30%,申请退税的文件齐全。

计算可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准备会计分录:

(1)购买商品时

(2)出口销售时

(3)销售商品的结转成本

(4)进项税的转移

(5)计算应收增值税款

(6)收到增值税退款时

(7)计算应收税款

(8)收到商品及服务税退款

情况2:

金鑫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化学纤维的生产和出口。 2017年11月,购买化工原料200吨,货款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同期生产化纤150吨,国内销售50吨,销售金额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出口化纤100吨,已报关报检,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收取外汇冲销。金鑫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1)计算当前的免税和扣减期

2017年11月,金鑫公司将不获免税和减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豁免免税或扣除扣除额。

= 80 *(17%-13%)-0 = 32,000元

免税和不免税及扣除税额=免税原料的购买价格×(出口货物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2)计算当前应纳税额

金鑫公司2017年11月应交税费=当期销售商品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本期免税额不能减免)-上期末的剩余税收抵免

= 6.8-(17-3.2)-2 = 90,000

如果应税金额为正,即没有可退还金额(因为没有税收抵免),则仍应支付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为负,则期末有未扣除的税额,则您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必须退还多少,您必须进行计算和比较。

(3)计算税收抵免

免税退税= FOB出口商品价格*外汇目录价格×出口商品退税率免税退税额(())= 80 * 13%= 104,000元

可扣除的退税额=原材料的免税购买价格×出口商品的退税率

(4)确定可退还的税额

1.如果应纳税额为零或为正,即:没有税收抵免,则当前退税额为零;可抵扣金额=可抵扣税额,所有可抵扣税额均用作“出口抵扣额”国内产品税”。

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的转移)

贷款:应付税款---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国内产品的出口可抵扣)

贷款: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如果应纳税额为负,即剩余税收抵免额,则退税额可免于以下限制:

(1)如果期末未扣除的税额少于可抵扣的税额:则当期可扣除的税额=纳税期末的未抵免税额期;

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2)如果期末可抵扣的税额等于或大于可抵扣的税额,则可以退回所有税款,则:当前税额=可抵扣的税额;

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款:应收出口应收税款(VAT)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帐户处理内容,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是按“当前可扣税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计算的,具有两个功能:

1.“扣除”国内销项税;

2.如果“扣除”后仍有余额,则将其退还。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电池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4%

原标题:看,这些物品要收税!刚才,《消费税法》草案正式发布

刚刚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附有消费税项目的税率表(请参见以下详细信息):

财政部相关网站发布了一份相关声明,指出为了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安排,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并按照中国的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1.此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消费税。某些消费品,例如烟草,酒精,汽油和柴油将被征收。根据以前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改革,国务院于2008年11月修订了《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从1994年到2018年,共征收了105,176亿美元的国内消费税,其中10,632亿美元是在2018年征收的。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某些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的决定,“调整消费税征收的范围,联系和税率,以包括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和一些高端消费产品”2014年,新一轮的消费税改革启动,并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变方法,调整结构,促进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改革的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体系,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助于建立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并有助于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并具有现代化的治理能力。

2.颁布本法律的一般注意事项

(1)继续维持消费税的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自1994年实行消费税以来,已经进行了几项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的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的成品油税费改革以及2014年以来的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基本稳定。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

(2)在法律草案中反映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管理措施,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促进《条例》成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过程的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代表范围;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率表。

(3)授权国务院根据消费税法规的特点调整税率。消费税是一种调节税,它具有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的重要功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率进行摄像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4)根据消费税改革的需要,在消费税法中建立了凝聚力条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地方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的要求,消费税改革,如将部分消费品的征收转移到消费税上,一直在进行。考虑到这些任务将在消费税立法之后继续进行,因此需要授权国务院依法组织相关审判。

III。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1)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增加了批发零售额。考虑到将进行生产,批发和零售,“咨询草案”将相关概念整合在一起,并以销售,佣金的形式表达出来。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1条),并分别描述其自用消费品的状况。(第3条)

(2)关于税收对象和税率。《意见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规定,利用《消费税税率表》确定了消费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 。(第二条)

(3)应纳税额的计算。《咨询草案》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了避免技术上的歧义,“消费税是按从价税率,特定配额或特定税率和特定配额的合并税计算的将“应税金额”调整为“根据从价,特定金额或合计金额和特定金额计算消费税”。(第4条)

(4)关于应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分开核算的规定。(第五)

参照国际公认的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了《条例》中的销售定义,即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相关考虑因素,包括所有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的销售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转换为人民币。(第6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税价格的规定,并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了保持前后的统一概念,将《条例》中的“自产自用”和“生产”表述分别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7、8和9条)

(V)关于扣除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继续执行《条例》中的“扣除加工,消费税减免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现行政策,明确了在国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扣除政策,涉及香烟,鞭炮,烟花,高尔夫和球类设备,一次性木筷子,实木地板,精制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也提供抵扣券的管理。(第11、12和13条)

(六)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的实施,《征求意见稿》继续执行《条例》中“出口应纳税消费品并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法规和税收政策实践的特点,显然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免消费税,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记录。(第十四条)

(VII)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征求意见稿》结合税收征管的做法,详细规定了《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缴税》,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时间”。产品收到销售收据或收到销售收据的日期;如果首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补充完善了代办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有关税收义务的规定。(第16条)

(八)关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结合税收征管的做法,《征求意见稿》补充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明显不足时的审批权限,并增加了海关作为核查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税价格和数量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价格较低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和海关有权核实其应税价格和数量。(第10条)

《磋商草案》继续在《条例》中表达“消费税征收主体”,与此同时,海关显然应共享委托消费税征收的信息和出口报关单。与税务部门的商品。(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有关纳税地点和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第17和19条)

为了贯彻深化“服务分权”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征税的频率,减轻纳税人的汇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一天,三天和五天”在此期间,添加了“半年”纳税期。(第18条)

《共同体草案》增加了关于消费税共同管理的条款,阐明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的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维持健康和公平的消费税法律环境,并随后进行消费税的平稳改革实施。基本上符合增值税法草案。(第21条)

(9)消费税改革试点。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地方税制和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的说明。消费税改革试点,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行调整税目,税率和消费税征收环节,并将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全文(征求意见稿)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的《消费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在生产,批发或零售部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不出售自用消费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消费税是根据从价税,从价税或从价与从价复合税(以下称为复合税)计算的。应税金额计算公式:

通过从价法计算的应税金额=销售金额×比例税率

通过定量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量×固定税率

通过复合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量×比例税率+销售量×固定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和销售;销售量和销售量不分别核算,或者采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核算对于成套消费品的销售,应适用较高的适用税率。

第六条销售是指纳税人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获得的相关对价,包括所有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

纳税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结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应转换为人民币。

第七条纳税人自己的未在外部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纳税人出售的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如果没有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组合税率计算税额。

实施从价计算方法以计算组成税计算价格公式:组成税计算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用于实施复合税法的计算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组件应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8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受托人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构成应税价格计算。

基于从价法的计算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组件应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用于通过执行复合税法计算税金的计算组合税价的公式:组合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9条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部分的应税价格征税。

采用从价法计算应税组成的应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应税价格=(关税应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使用复合税法计算税收时的计算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组件应税价格=(关税应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10条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税价格和数量明显较低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税务机关和海关有权核实其应税价格和数量。

第11条如果将通过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可以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第十二条使用外包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抵扣在下列情况下所缴纳的消费税:

(1)烟草生产香烟;

(2)鞭炮和生产鞭炮的烟花;

(C)用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

(4)木制一次性筷子,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

(V)实木地板,用于生产实木地板;

(六)石脑油和燃料油,用于生产精制油;

(7)汽油,柴油和润滑油是分开生产的;

(8)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使用啤酒液生产啤酒;

(9)葡萄酒生产;

(10)生产高端化妆品的高端化妆品。

除第(6),(7)和(8)项外,上述扣除仅限于从具有相同税项的纳税人进口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凭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免征消费税,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

海关应与税务机关共享委托消费税征收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

对个人携带或邮寄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消费税责任的发生时间应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出售应税消费品,应收税款发生在取得销售收入或取得销售收入之日;如果是首次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2)除非受托人是个人,否则当客户是个人时,受托人应代表受托人收税。纳税义务将在受托人交付给客户之日发生。

(3)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尚未在外部出售,且交货日期应为同一天。

(4)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入海关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消费税的所在地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出售应税消费品和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向纳税人代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位于或住所。

(2)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除非受托人是个人,否则受托人应向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人应在申报地点向海关申报税收。

第18条消费税的征税期限为10天,15天,一个月,四分之一或六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计算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确定。如果不能按照固定的纳税期限计算,则可以一次纳税。

如果纳税人使用一个月,一个季度或半年作为纳税计算期,则应在期满之日起15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十天或十五天是一个计税期,则该计税期应终止从日期算起的五天内预缴税款,从下个月的第一天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个月的应付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计算期和纳税报告期应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在海关支付海关特殊进口税支付表之日起15天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务院可以对消费税实行试点改革,调整税项,税率和消费税征收环节。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业,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年×月×日起实施。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