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二,取得的利益和让步来自中国的外国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所得税
外国公司向中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以获得收入。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所有合同均于2007年底前签订,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条件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展条款。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合同执行的跟踪管理,并及时签发纳税证明。”
1.借款: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
贷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或应付帐款)
2.借款:应付
贷款:应纳税
关于公司海外所得税:
1.概念
根据中国的规定,居民企业应缴纳海外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则不缴纳海外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它包括以下类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2.计算步骤
第一步:首先计算国内外应纳税额=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5%(注:高科技企业的税率为15%)。
第2步:计算限额(可以理解为要在中国支付的外国收入的金额),限额=税前外国收入×25%收入,即税后收入÷(1-海外税率)]。
第三步:比较海外支付的税额与限额。如果海外税额大于限额,则无需补税。
例如,海外上缴的税款是50,000元,最高限额是40,000元。没有退税,也没有退税。境外纳税额为5万元,限额为6万元,必须纳税1万元。
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摘要=第一步计算的税额+税金补充额
这需要根据国家/地区的法律确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来启动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在2007年底前完成再投资,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或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可以给予再投资退税。在2007年底之前,将不会有退税用于再投资2007年的预分配利润。
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因素,而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更为重要。国际经验表明,中国政局稳定,经济形势发达,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商业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扩展配置文件:
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法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