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2000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收取企业所得税,因此仅对投资者的营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应对自己的债务和自己财产的债务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产生的损失,如库存损失,损毁和报废,损失。财产转移,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负责人和保险公司针对企业遭受的损失所获得的赔偿应首先弥补企业遭受的损失。弥补企业的损失后尚有余额的,应当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对您的职业学校(无论是私立的还是公立的)进行分类,然后应用以下文档得出结论。
根据《促进私立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由捐赠办学的私立学校和不需要合理回报的出资者应享有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依法。需要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因此,不需要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应依法享受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和劳动服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3号)规定: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应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退税并按要求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程序。各类学校应分别核算免税品的营业额,如果不分别核算,应按规定缴纳全部营业税。
财税[2004]第39号规定,对学校批准并计入财务预算管理或由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管理的费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学校获得的财政拨款应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收取。事业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专项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个体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机构,社会组织,私人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和征收法。
职业学校分为公立和私立学校。公立学校的收入包括在财务管理中,收支管理这两个方面不征税。除此之外,还要缴税。
1.自2008年实施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后,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执行《条例》第三条: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上述规定,私立学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税法的新原则,如果财税[2004] 39号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新税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
3.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中企业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余额后,允许弥补的损失,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在扣除扣除税款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根据《私立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私立学校和捐助者捐款不需要合理的回报。他们应依法享受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因此,不需要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在法律上应享有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和劳动服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3号)规定: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退税并按要求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程序。各类学校应分别核算免税品的营业额,如果不分别核算,应按规定缴纳全部营业税。
财税[2004]第39号规定,对于学校批准并包含在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中的费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专项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个体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机构,社会组织,私人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和征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