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指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即时间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提前付款,则应在货物签发之日,特别是当天的特定时间发生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出售一批货物,预付款的收到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发货日期为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2008年10月2日。 ,而不是20082014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的期限。通常有一段时间,有年度纳税,定期纳税和每月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缴纳期限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当然,这里的1天是指24小时的时间段,而不是一天中的某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通常为一段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公告纳税期限。如果增值税纳税期限为2008年11月,则纳税申报时间为12月1日至2008年12月。
1.提前收到利息的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的税收责任发生的时间是根据承包商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发生应计利息收入的税款的时间是应计制的例外。利息收入确认时,不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只能以合同即收支实现系统为基础进行确认。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每年(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进行计算,按月或季度预缴,并在年底结算(在年底后的5个月内)。邵少埠征税的方法。如果
是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的,则必须在该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将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以预付税款。
如果纳税人在年中或由于合并或关闭而开张营业,则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12个月,则该实际营业期应为纳税年度(从实际终止日期)在60天内进行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付款)。
根据应计制,企业所得税确认应纳税额的发生时间。
3.“预收款”的应纳税额如下:
如果征收“消费税”并采用预付款的支付方式,则该日期为应税消费品的发行日;
如果征收“营业税”,则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地产,提供建筑或租赁劳务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其税负将在预付款当日发生。收到。
如果征收“增值税”,则货物是在付款之日即预付款项出售的;但预先收到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物品的销售或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
如果征收“资源税”,并且纳税人采用预付款的结算方法,则纳税义务将在应税产品发行之日发生。
如果要征收“财产税”,则应在预付款的当天发生应纳税额。
企业平时采购物料时,已从进项税额申报表中扣除了取得的抵税券,未实现收益。这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匹配原则,其他企业为实现收入而进行的税收抵扣会导致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少缴税款。货物寄出后,企业确认已实现收入,收入金额非常大,肯定会形成较大的应纳税额,构成欠税的因素。这不仅有利于税收的及时,足额保管,也不利于税收的均衡保管。如果根据月度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发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则不仅要满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匹配原则,企业还应按每一个月,一次所形成的大量税款是分批支付的,以确保及时,充分,平衡地存放税款,并且不会形成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