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的第二种形式:进项税额转出额-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是指为职工购买的假日福利用品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已购买再次将其转出并计入福利费中。
税法规定
增值税是一种营业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如果公司购买的应税商品用于应税商品的销售或生产,则增值税将转移到下一个链接并进行销售,因此输入可以扣除
对于员工福利,自建房地产等,无法扣除,流通过程已经结束
1.实行营改制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支出,即使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凭票抵扣增值税。
2.如果企业将购买的商品用于员工福利,则不应扣除购买的商品的进项税,应将进项税转出。
3.如果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则应将其视为销售并应缴纳销项税。
1.用于员工福利的购买商品的进项税不可抵扣,非抵扣必须提供证明。进项税额可以在核定后转出; 2.如果买方未验证卖方签发的增值税对于特殊发票,税制中有一个比较过程。如果无法进行比较,则会有滞留的发票;税务局会来检查它;因此仍然需要发票证明。3.职工福利购买品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其会计分录为:1.采购原材料/借贷的外包商品:原材料/借贷的外包商品: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款:银行存款2:用于支付员工福利时:应付员工工资的贷款:原材料/外包货物;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