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买卖双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特殊发票上注明的卖方名称,图章,数量,金额和税额的所有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卖方提供的特价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买方并未因逃税或欺诈性出口退税而受到惩罚。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按照有关规定抵扣出口退税款;买方已经扣减的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额,应当依法追偿。纳税人真诚获取虚假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示买卖双方有真实交易,买方不知道所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纳税人真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特种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无法重新获得合法有效的特殊发票,则不得扣减进项税或追回已扣除的进项税。关于除善意逾期还款外取得减免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除递延税款外还应纳减税的问题的答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如真诚领取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正在依法追缴已扣减的税款,则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纳税。”该情况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被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外,还应从滞纳税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的五十分之一。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