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局的要求,不允许扣除任何税前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裁定税务局败诉,因为税务局决定税务局无法在税前扣除该诉讼。
因此,提交人认为,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在纳税人实际宣布扣减或获得出口退税之日起三年内对纳税人征税,并且不得逾期付款应收取费用。就是说,虽然在企业取得的虚假增值税发票中记录的进项税不能依法扣减,应当予以补偿,但从实际扣减起已超过三年。当局不再有权要求纳税人偿还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