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又可广义地理解为避税管理。就避税管理内容而言,可分为狭义和广义避税管理。广义避税管理,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本节就狭义避税管理的主要内容而言。
一、在纳税设计上的反避税措施,其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
纵向适度对税务当局来说是取之有度,否则其后果不是避税、逃税和抗税,就是干脆不进行经济活动。这实际上是税收和税率关系问题。加强这方面管理,发挥税收促进生产的作用,也可以缓和避税行为。横向公平要求税种设计,一方面注意税的统一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区别对待,加强税收调节,将竞争的起跑线拉平。统一性和差别性两者相辅相成。统一性是指同等情况下交纳同样税收,承担同样税负,体现在税的面前人人平等。差别性也是同一性的另一种表现,即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纳税人,占天时、地利等客观因素的纳税人应接受税收调节,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横向公平也可以缓和避税行为。总的来说通过税种制度中设计科学的税率、纳税环节、起征点、附加、加成、减免以及纳税期可促进税收公平,缓解避税问题,是反避税的措施之一,是避税管理的核心内容。
二、加强税收的调查,制定科学、严格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
明确的纳税人、具体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税率是反避税的基础。反之,过多的减免规定,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起征点,不稳定的税源,繁杂不便的征税方法都是引发避税逃税的“土壤”和“温床”。为此首先要加强税法出台的前期调查工作,为制定有针对性税法作准备;其次,制订税法的过程中要请各方面专家参与,站在避税的角度研究问题,通过案例研究制订较为严密的税法。不要为了赶税收任务而制订质量不高的税法。
三、税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征管队伍的素质
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异,加强征管队伍的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
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获益是直接的效益,因此避税行为与避税利益直接相关;而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行为与征税者个人利益不直接相关,甚至没有利益,因此导致征纳双方动力机制的失衡;加强管理主要就是解决征管人员的动力机制,促使其有效地参与反避税行为。在压力上和动力上给征税人员提供有效的刺激。
四、清报信息管理,加强反避税技术手段
建立反避税信息率,及时掌握避税常见手法,一方面对制服以后避税有利,一方面也有利于制定更完善的税法。为此,必须改进反避税技术手段。技术手段管理,包括档案管理、信息处理技术管理、反避税经济侦探管理、抽样调查管理、情报网等。
五、反避税宣传管理
通过反避税宣传对心理和社会风气施加正面有效的影响。在税务当局自身保持廉政的前提下,加强纳税义务的宣传,对从众心理加以影响。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一般人都有一种从众行为,即通常所说的“随大流”,这种行为能产生两种效应,一种是“负面效应”,即随着大量逃税避税行为,本来按章纳税守法的公民也效仿而出现逃税避税行为。二是“正面效应”,如果对逃税避税打击有力,从而出现踊跃纳税现象。
原来经常逃税避税的人也可能随之按章纳税。因此反避税宣传离不开处罚管理。
六、征纳双方的处罚管理
对逃税抗税的处罚有明文规定,对合理避税不需要处罚。因此,对处罚问题最关键之处在于对不合理避税的处罚。这种不合理避税处罚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对避税人的处罚,这种处罚包括迫使避税人避税成本加大,从而放弃,也包括经济上行政上的处罚,一般不包括法律处罚,除非已经越过避税界定,进入逃税范畴。二是指对反避税不得法的处罚。对纳税人的不合理避税的处罚与对征税人反避税不力的处罚应该同时进行,后者尤为重要。在上文中提到征税者对反避税不够积极,其主要原因是缺少活力机制,即对征税者来讲反避税行为成效与利益之间缺少有机的联系,因此只有强化反避税人员压力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反避税活力问题,因为,活力的源泉有两个:一是压力,二是动力。
我国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审计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包括对逃税,逃税,逃税和征税的调查和处分。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认的定价原则和商业惯例对纳税人的特定税收事项进行的税收调整,包括纳税人操纵价格,削弱资本,避税港和其他税收回避。税收调整。反避税行为只会调整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并增加利息,而税务审计会对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处以定额罚款,甚至转移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就个别情况而言,税收审核周期通常较短,有些仅需几天,而较长则需要几个月。反避税调查周期通常长,短个月和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