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资产须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契税计划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应将与货物的债务清算视为与税费的支付有关。
(2)偿还债务的资产需缴纳增值税时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货物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货物固定资产税),无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已批准和批准的试点互换单位,增值税都按4%计算,然后减半以收取增值税。扣除进项税。这样,公司在转移旧资产时就有了计划的空间。
在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时,我们需要对以下三个概念进行一定的理解和比较:逃税,避税和节税。
1.税收筹划和逃税之间的区别是逃税的定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逃税和抵制犯罪的处罚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采用伪造,涂改,未经授权隐藏和销毁账簿和会计凭证,列出支出或排除或少报账簿上的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那些未缴或未缴税的人是逃税。
税收筹划与逃税之间存在本质区别:逃税是一种违反税法规定并与税法相反的行为。逃税的主要手段是纳税人积极隐瞒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以达到少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显然具有欺骗性。税收筹划遵守税收法的规定,即首先,在遵守税收法的规定的前提下,现有税收法的优惠规定被用来制定最有利的与税收有关的计划。纳税人的具体业务条件。是合法的。
就法律后果而言,税法明确禁止逃税。因此,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税法都有隐瞒逃税行为的处罚规定。税收筹划是通过某种法律形式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经济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际上都符合税法的规定。各国政府普遍对此默许,甚至鼓励的。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偷税漏税是对税法的公然违反,是使用虚假声明减少纳税额的行为。因此,逃税是违反法律的纳税人的行为。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地方税务机关正在走得更远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法律。税收筹划的成功需要纳税人和计划者熟悉税法的规定并充分理解税法的精神,同时掌握必要的筹划技巧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缺陷来精心安排业务和金融活动,以实现税负最小的经济行为。例如,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税收优惠,中国的一些企业邀请外国客商而不愿投资。他们只使用名字来建立所谓的外资企业。另一方面,在享受外国公司的优惠待遇的同时,这是内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显然,避税行为违背了税收优惠法制定的精神和意图,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指导。因此,它绝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避税”是否合法的争论一直在进行。逃税者认为,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是犯罪”的原则,避税是“合法的”。因为它确实可以在特定时间为纳税人带来利益,所以避税的概念在开始时是中立的。这也是纳税人之间的愤怒。但是,随着避税范围的扩大,对中国财政收入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政府在税法中不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避税不再是一种中立的行为,而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被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所压制。
可以说,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和不成熟之处,依靠聪明地发挥税法的“草书”来寻求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是根据国家税法和政府税法的规定对投资,运营和财务活动进行的预先安排,旨在在发生税收义务之前节省税款。尽管避税在形式上不是非法的,但它甚至体现了“聪明”的计划者。但其实质与税法的立法意图背道而驰;税收筹划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完全合法的,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旨在受到税法的保护和鼓励。
3.税收筹划与节约税收的概念一致。节约税收是指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合法方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行为。节税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行为,其合理性体现在其行为上符合制定优惠税收政策的精神。
在中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中,税收筹划的概念等同于节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出版的税收筹划书和《中国税收报告》中,税收筹划被明确定义为“通过商业,投资和财务管理活动的预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 , 越多越好“节税”税收优惠。
国家完全鼓励并支持节税的概念。因为节税行为通常与中国政府鼓励的项目相关,例如环境保护,高科技,裁员和再就业,引进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以及扩大企业规模等。产品出口和外汇收入,反映了什么分离国家后顾之忧也是一个真正的强国和富人。节税行为是个人(股东),集体(纳税人)和国家税收利益的最佳组合。
最后,我们必须提出一个非常明确的观点:愚蠢的人逃避税收;聪明的人避税;明智的人可以节省税款。
企业A是位于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欠B建设公司100万元建设款。后来,双方达成协议,用一套商品房偿还债务。A公司用于减免债务的房地产的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格为120万元。
“用住房偿还债务”,即企业使用已完成的房地产来抵消购买材料和建设资金的债务。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无钱偿还房屋欠款是很常见的。用于减免债务的房屋,因其所有权已发生变化,应视为按照税法规定出售。由于销售被视为业务本身,所以会计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会计,并且两个纳税人都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因此,纳税人应注意索赔,债务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之间的差异。
房地产企业将“债务融资”业务用作销售会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转债”行为是债务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及其适用指南,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债务人应当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转让的非存在资产的价值债务重组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已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视为已转让资产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务人使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应将其视为出售,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费用。可以看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通过开发产品来偿还债务,当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被转移时,收入就被确认。根据房屋债务清算协议确定的债务账面价值,冲减应付账款100万元。销售收入按照商品房公允价值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记入120万元,商品房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被确认为债务重组的利润,而“营业外收入应记入借方-债务重组收益“科目20万元;同时结转商品房成本,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80万科目,贷方”开发产品“科目80万。
债务人应缴税款
营业税和附加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债务债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无论当事人是个人还是个人,都应当利用住房对有关债务进行拆封。 (或多方)已决定进行谈判,法院仍然裁定房屋所有权已转让,原始所有者也获得了经济利益(债务减少)。因此,为使单位或个人使用住房或其他房地产来偿还有关债务,出售应如下:营业税是针对“房地产”税项征收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视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以不动产出售不动产的应税营业额,并计入对方价格。纳税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以下顺序核实其营业额:1.根据纳税人的应税服务纳税人提供的当月或核实已售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2.核实纳税人在最近期间提供的类似应税服务或类似房地产销售的平均价格; 3.确认应税价格=运营成本或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税率)÷(1-营业税率)。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20×5%= 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 0.42(万元),教育费附加费6× 3%= 0.18(万元)。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员工福利,激励措施和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非货币性资产,债务补偿,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换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当视同房地产销售,并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其收入: 1.根据同一地区的企业确定当年出售的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年类似房地产的当地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除非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使用开发产品进行捐赠,赞助。 ,员工福利,激励措施,外国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债务清偿,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应视为销售,转让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确认收益(或利润),或者当实际获得受益权时实施。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由企业最近一年或最近一个月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上同类开发产品的当地公允价值确定的; (3)根据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62号),根据财产转让文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征收印花税。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0×0.05%= 0.06(万元)。
债权人应付的税款
印花税。基准与上述相同,因为适用于合同双方的税项和税率相同。即,B建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0×0.05%= 0.06(万元)。
合约税。根据《契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承担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契税。规定。B建筑公司通过债务清算获得的房屋为不记名者,应为契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建筑公司应缴纳契税120×5%= 6(万元)。
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一)购置新建商品房,征收物业税。从交货后的第二个月起征收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住房,从房屋所有权转让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的第二个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出租,租赁房地产,自交付租赁或租赁财产之日起第二个月起征收物业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转让或转让,受让人合同约定土地出让时间的,自次月起支付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没有约定土地出让时间的,承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可以看出,B建设公司应在获得债务减免房屋后的下个月起宣告并缴纳房地产税,并在债务减免合同规定土地交付时间的下个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城市土地使用税从签署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建筑公司B转售所收购的房地产,则还需要根据税法计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