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应税项目支出发票属于实际交易。如果无意间获得虚假或虚假发票,则应将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证书发给另一方。如果在结算期内重新发行,则可以在当期所得税之前扣除。如果在结算期后重新发行,则企业作出特别声明和解释后,可以弥补该项目的年度计算扣除额,但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诚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卖方使用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特殊发票,其中卖方的名称,印章,数量,金额和税款均与实际发票一致,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卖方提供的特殊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买方将不会因逃税或欺诈性的出口退税而受到惩罚。但是,不得按照有关规定扣除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额;买方扣除的进项税额或取得的出口退税额,应当依法追偿。
如果买方可以从卖方那里重新获得由防伪税控系统签发的合法有效的特殊发票,或者获得手动发行的合法有效的特殊发票,这些发票已获得或符合法律规定卖方对虚假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应当允许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法抵扣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规定,对于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或扣除的企业,经专门申报说明后,予以允许弥补项目年度计算的扣除额,但是确认后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