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实施增值税即付即用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软件产品并扩大复制范围,不被视为应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2)确定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在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份。
(3)对于国家计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制造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将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