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国际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纳税人的跨国流动来避税;通过跨境转移税收对象来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1.1通过纳税人跨国流动进行避税
通过纳税人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是自然人的常见避税方法。由于确定不同国家/地区居民的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一致,因此纳税人通常会通过移居或压缩某个国家/地区的居住时间来避税。
1.2通过跨国界转移税收对象来避免国际税收
有两种主要方法可以通过跨境转移税收对象来避免税收:一种是通过转移定价避免税收;另一种是通过转移定价避免税收。另一种是通过避税天堂避税。
1.2.1通过转让定价避免国际税收
指跨国关联公司之间的非独立竞争,主要是母公司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的非独立竞争。市场价格决定了它们之间的交易价格,但是通过人为地故意提高或降低交易价格,将关联公司中一个企业的利润转移给了另一企业。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是:子公司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或备件,然后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成品出售给关联企业,从而造成损失在子公司的帐簿上。还是没有利润,而从外部留下利润。
1.2.2使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
避税天堂,也称为“避税天堂”和“避税天堂”,是指国际税收较少或什至免税的地方,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赚钱。或拥有资产而无需缴税或缴纳少量税款的地方。这个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某个区域,例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城市,因此也被称为``避税天堂''。
1.3。弱化股票投资以避开国际避税
这主要意味着跨国投资者打算降低其在外国子公司中的股权投资比例,并增加贷款投资的比例,从而实现避税。
1.4跨境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所谓滥用税收协定以避税是指不符合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了获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可以通过在协议当事方之一的领土内设立管道公司来间接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这样的管道公司的安排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运输公司,另一类是间接运输公司。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含义
很难给出国际避税的准确定义。结合每个家庭的长处,国际避税可以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范围内通过个人(个人或法人)或通过没有独立法律的团体或基金使用的合法手段。人格(货币)或资产)跨税收的流动或非流动,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逃税。尽管这两者都会对减少东道国的财政收入产生影响,但国际避税实质上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手段,而国际避税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非法行为。
II。避免国际避税的原因
创造和存在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原因,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因素来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力是由纳税人尽最大的努力来减轻税收负担。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各国之间的税收差异有几个差异:
1.国家纳税体系中纳税人的税收义务不一致。在每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关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对其他法规具有约束力。根据国家/地区的现行法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如果一个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必须在其居住国/地区缴税;
(2)如果某人有货源如果某国的收益在原产国征税;
(3)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则必须在该国家/地区征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1)和(3)通常就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这通常称为全额纳税义务; (2)通常来自来源国家对该国的收入或对该国资产的投资要征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限税收责任。
2.征税的范围和方式有所不同。各国在需要征税的内容,不需要征税的内容以及不同收入的征税方式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国家不对收入,财富或财富的转移征税;一些国家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税率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某些国家/地区采用比例税率,而另一些国家实施过高的累进税率。具有比例税率的国家没有相同的税率;累进税率过高的国家/地区的税率和等级不同。
4.税基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应税收入,但是每个国家的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不同。给予税收优惠将缩小税收基础,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收基础。在一定税率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所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各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即信贷方法,免税方法和扣除方法。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是不同的。其中,免税法最有利于纳税人,信贷方式首屈一指。扣除方法最不利于纳税人。当然,对于纳税人,我们希望最大程度避免双重征税。
6.税收管理的实际水平是不同的。由于各种原因,每个国家的收集和管理水平相距一定距离。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对税负有相对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收税管理水平不能跟上,税法执行不当,名义税额沉重,实际税负较轻。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些非税法对国际避税程序有重要影响,例如移民,外汇管理系统,公司法以及是否有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除上述直接原因外,诸如通货膨胀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第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也称为“避税天堂”,“避税天堂”。它是指可以为外国人提供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税负几乎没有负担的国家或地区。国际避税天堂有税收优惠政策,可分为三种类型:(1)纯或标准避税天堂。这类避税天堂是指没有所得税或普通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属于该类别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和瑙鲁。 (2)普通或一般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只适用于较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些国家也免征国外收入的税。这种避税天堂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首先,仅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仅对国内收入或财产征税,税收负担相对较小,对外国收入不征税,例如香港,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第二是对国内或国外收入或财产征税,但税收负担相对较小,并且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殊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巴林和以色列。牙买加,澳门,瑞士等。(3)不完整或部分的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执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是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或法规。属于此类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为荷兰,希腊,加拿大,卢森堡等。国际避税天堂通常具有狭窄和宽阔的特点。狭义的国际避税天堂是指以上两种类型的国际避税天堂。广义的国际避税天堂包括两种类型的狭义避税天堂,包括上述第三种避税天堂。国际避税天堂的出现具有历史,政治,经济和体制上的原因。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发展,避税天堂的活动越来越多,这已成为国际避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避税天堂的国际评估是混杂的,通常被认为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国家对避税天堂的认识不同,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经合组织2000年6月发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程序”报告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的标准避税天堂:1.没有实现财务或其他服务收入。所得税或仅象征性所得税,或作为非居民的当地居民来逃避居住国的税收; 2.无法有效交换信息; (三)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缺乏透明度; 4.有利于外国实体开展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对诸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的税收是相当优惠的,并且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经营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注册政府不会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入征税,或者税率很低,因此整个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国际避税天堂通过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同时也为国际投资者避免税收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利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最重要的方法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象征性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方法是将避税天堂以外的收入和财产收集到基础公司帐户中,或使用转让价格。通过将其全球利润转移给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可以实现避税。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基础公司主要包括股份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和受控保险公司。中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途径大致可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头外”型和假冒外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向国外投资。 “两外”型的特点是中国公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