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 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利用资源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下列自产商品的增值税政策,并予以退还原材料中含有不少于30%废渣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财政部《关于免征部分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44号)规定,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不少于煤石和石煤的30%,燃煤锅炉粉煤灰和炉渣的建材产品(高炉水炉渣除外)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98号)规定: 2001年1月1日,以下货物受增值税立即收取和退款政策的约束:
(1)页岩油和其他与煤炭开采过程相关的页岩油页岩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通过在生产原料中混合不少于30%的废沥青混凝土而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固体废物产生的电力。
(4)将生产原料与不少于30%的煤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水泥混合。
1.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明确规定,自产商品应免征增值税政策:生产混合废渣率不低于30%的特定建筑材料。特定的建筑材料产品是指砖(不包括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道,混凝土,砂浆,人孔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隔热材料,矿物(岩石)羊毛。……以废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的数量不少于生产原料的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商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征收增值税政策简易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 9号)明确: ...出售自己生产的以下商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遵循简单该方法根据6%的回收率计算并支付增值税:...商品混凝土(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7号):企业已在自2008年1月1日起的目录作为主要原材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符合《目录》中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收入将占年度总收入的90%。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中所列资源与产品原材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同时从事其他项目的企业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益,应当与综合资源利用收益分开核算,没有单独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