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D。《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一)至(八)规定的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处理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其他收入包括各种杂项收入,例如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赠品损失,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和违约金。
投资收益是指业务单位投资于除附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收益。但不包括附属单位支付的收入。投资收益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投资期内收到的利息或股利;二是投资收益。另一个是买卖差额或投资出售或回收时形成的回收价值之间的差额,初始投资价值和差额之间的差额为正数,即收入当它为负数时,就是损失。
利息收入是指公共机构由于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的银行存款或资本交易而获得的利息收入。它不包括公共机构对各种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例如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这些利息收入应列为公共机构的投资收入。
捐赠收入所得是指无限制的财产,是无偿捐赠给机构而没有机构外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内部员工)进行补偿的形式,包括实物或现金。有限用途损益赠予财产应在专项资金中单独反映。
固定资产租金收入是指公共机构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团体使用的租金收入。违反合同的
罚款是指公共机构根据有关合同或合同对违反合同或合同条款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收取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技术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优惠技术转让的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
(3)国内技术转让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的认可;
(4)技术转让已获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5)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格,但不包括设备,仪器,零件和原材料的销售或转让产生的非技术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不可分割的收入,例如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不应计为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无形资产的税基减去在资产使用期间按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可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合同签订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其他费用。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免除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应分别计算技术转让收入并合理分配企业的期间费用;未经单独计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带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IV。转让技术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交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