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税法中用于选择供应物料的适用征税率为3%(())其中Y /(1 + 11%)×11%-X /(1 + 17%)×17%是非A纳税人选择一般税收方式的增值税负担
,(Y-X)/(1 + 3%)×3%是简单税额计算方法的增值税负担
计划一项,调整和优化现有组织结构
1.规划背景
建筑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工程项目。通常,建筑公司将在项目地点设立项目部门,作为其派遣机构,负责具体的建筑组织和项目管理。在需要招标时,建筑公司将在项目现场设立法人实体,以争取当地的工程项目。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通常具有大量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项目代理。有多个管理级别。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包括一级母公司,二级子公司(分支机构),第三级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一些第三级子公司(分公司)有四级,第五级子公司(分公司)。由于承接项目的主体是二级子公司(分支机构),而实际的施工单位通常是三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因此,施工企业集团内部存在一般的分包。
与营业税下的税收征管相比,增值税具有“严格管理,车票税和连锁扣除”的特点。对于每个增值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抵销销项税的规定收取增值税。它挑战了多层次法人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以及建筑企业集团的内部分包。通常,管理链越长,流通环节越多,潜在的税收风险甚至工程项目就越大。增值税的购销额与税额不符,因此要支付更多的增值税,但是此功能也有利于集团内部的专业管理。
2.规划思想
增值税监督方法要求企业的组织结构是扁平的。为了适应“企业对企业改革”,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充分考虑市场运作发展和项目运作管理,改变企业集团的多层次结构。法人和内部分包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降低了管理水平,缩短了管理链,降低了税收控制的风险。
(1)各级单位在其下属管理范围内梳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项目机构的业务定位和管理职能,明确优化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方向,消除小规模规模或没有实际的业务运作。单位,消除不必要的中级管理水平,合并与管理相关或类似的部门等,以降低管理水平,缩短管理链,促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改革。
(2)结合“业务改增”后的资质管理要求,项目组织模型及其业务流程调整计划,梳理下属子公司的资质,并考虑劣等或不合格的子公司成为一个分支。当市场上的法人数量足够时,建筑类别中的第三级单位将逐步转变为获得无执照营业执照的分支公司。
规划计划2.建立内部专业公司
“业务改革和增加”之前的营业税政策不利于专业分工。集团中各级单位根据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独立建立专业部门,将导致营业额增加。此步骤进一步增加了本集团的整体营业税。经过“营改制”,上述情况将会改变。
首先,尽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已“从企业转为改革”,但在建筑企业的施工过程中,租赁设备时,他们处理的大多数设备租赁供应商都是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关联公司获得的发票主要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税局发行的通用机器(手写)发票,这使得很难扣除或降低建筑企业租赁设备进项税的效率。
现场加工的混凝土用于自己的项目或被视为销售。通常有两种建筑材料的采购渠道,一种是外包商业混凝土,另一种是自制混凝土。与自制混凝土相比,所购混凝土的价格更高。因此,建筑公司更倾向于自制混凝土。
但是,自制的混凝土仍具有与税收相关的以下风险: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通常包括多个参与单位,其中一个通常会建立混凝土搅拌站,例如整个项目或其他本地项目,甚至是外部供应的混凝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材建筑企业附属工厂和车间生产的产品,由本单位或者单位使用。企业建设项目转让使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于在建筑工地生产的预制构件,单位或企业进行的任何直接建筑工程均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合格混凝土具有一定的税收风险。建筑业进行“税制改革”后,可以确认为销售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是以可抵扣的方式使用,以避免了原来的营业税逐层征税的弊端,因此,在建筑业进行“业务改革和增长”之后,从集团的整体出发利益,管理减少了群体总体税收负担。例如:考虑在该地区设立专门的租赁公司,以解决外部租赁难以取得17%税率的进项发票的问题;考虑建立一家混凝土公司,这样可以避免当场将混凝土视为视为销售的问题。具体的规划思路如下:
(1)建立一家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以解决这部分专用增值税发票中难以从设备外部租赁获得的进项增值税。建筑企业可考虑结合自身特点,考虑根据集团内工程项目的区域分布,在主要地区设立区域租赁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将统一购买建筑物建造所需的相关设备,为该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并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建筑企业将扣除进项税。
(2)建立专业的混凝土公司。对于预制构件公司和其他生产单位,为了解决因与原始增值税项目应税混用而导致的会计和税收管理困难,纳税申报复杂以及使用税率高的问题,建筑公司可以考虑将其分开。原始增值税。应税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成立了专业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和其他生产单位,负责向集团中的建筑公司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由建筑企业扣除。
(3)成立内部专业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①考虑公司的现有组织结构和未来的战略计划,考虑公司的成立方法(例如新公司,现有的整体现有单位等),层次结构的建立(例如第二层的建立)级单位或三级单位等))和组织形式(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内部单位,加工,制造建筑材料以及为建设项目提供租赁服务的单位一般都需要具备相关资格。建筑企业可以考虑建立此类生产单位。它是一家子公司,处理独立的工商注册和税务注册,并执行独立的会计和税务申报。
②成立公司时,有必要评估将要成立的公司的资本投资,该地区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开发以及相关需求。
③合理确定内部租赁,内部销售等关联交易的定价,避免税收风险。
④在有效解决进项税额扣减问题的同时,也有必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额管理,以做到“应全额抵免,全额抵减”,减轻其增值税负担。
自2016年5月1日起,促进了业务改革的全面实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期间的混合销售,同时营业和混合营业的概念已成为历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及其附件,《财政部试点实施实施办法》。营业税到增值税”(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试点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废止了混合经营的概念,重新定义了混合销售和同时经营的概念,增值税政策随后进行了调整。本文通过梳理和案例分析两种方法的新含义,阐明了这两种方法的增值税处理思路。
首先,混合销售和增值税待遇的含义
根据《试点实施实施办法》第40条(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和《相关事项规定》第2条(适用于原始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段规定,是否纳税人需要额外纳税以进行税制改革它也是原始的增值税支付方。如果销售涉及商品和服务,则是混合销售。新的含义废除了混合不同类型税收的概念,而取而代之的是应用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的混合。这里需要牢记两点:首先,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同一客户发生的销售行为。第二个是混合销售是针对相同的销售活动的,即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开始到提供服务或商品的销售结束(资本流动除外)连续完成销售活动。 。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不连续完成不应是混合销售活动。
同时,新的混合销售政策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以下规则:“同时出售自产商品和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应分别单独付款”,并且不再出售自产商品与建筑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隔离开来,从而解决了难题,例如长期困扰税务实践的销售机械和设备安装建筑服务。
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活动,应根据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活动,应根据销售服务加征增值税。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同时从事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此,作为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要按税率缴纳税费,并且应根据业务实体的性质使用适用的税率,而不要使用较高的税率。
这是一个值得商question的问题:对于兼职纳税人,判断其主要从事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或销售与服务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这是由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决定的。作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不一定是实际的经营范围。对于纳税人来说,在注册时是主要业务,或者业务量较大,他们不清楚,并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因此,仅仅根据营业执照的范围进行确认是不客观和容易伪造的。
案例1:甲公司制造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并且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向B公司出售了一台机器和设备(适用税率为17%)。合同规定:甲公司负责运输(用自己的专用车辆),安装(包括设备基地的建设和安装)和调试,并在正常适用状态后交付给乙公司。销售完成。同时约定机器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格,以下情况为不含税销售),运输费用为5万元,建筑安装费用为10万元。 ,调试费用为3万元。该设备通过了B公司的鉴定,并于7月28日出售。甲公司在7月份销售的设备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x 17%= 20.06(万元)
从案例1中可以看出,混合销售应与销售一起支付货币总值和非现金费用,并以相同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实际上,有人针对采用高税率的混合销售行为提出了税收计划方案,然后将整个销售行为分为采用高税率和低税率的部分,并在合同中确定价格并开具发票分别。对报税表使用不同的税率。实际上,这种税收筹划是错误的。创建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为了防止高额税收和漏报。如上例所示,如果甲公司分别开具运输费用20,000元和建筑安装费用100,000元,并按运输业和建筑业11%的税率申报增值税,则为不符合现行政策是的,一旦受到税务机关的检查,便会受到惩罚。
情况2:从上一个示例继续,公司B在公司A的位置拥有客户C。在公司A将设备运送到公司B之后,公司B便将货物运送到客户C。结果,B公司要求A公司的运输工具沿途运输货物,并同意支付2万元的运输费。7月20日,a公司安全地将货物运输给客户C,B公司支付了运输费。假设公司A在7月没有其他业务,则该月的增值税销项税应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x 17%+ 2 x 11%= 20.28(万元)
从案例2中可以看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和为乙公司提供退货运输服务是两个单独的销售活动,而不是混合销售。因此,甲公司应分别计算销售收入并按适用税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第二,并发操作和增值税处理的含义
对于兼职操作,在税收方面没有单独的完整定义,通常指具有两个或多个不同生产和运营项目的纳税人。这里需要牢记两点。首先,它与混合销售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们是属于不同属性的独立销售活动,并且绝对不是同一销售活动。混合销售是相同的销售行为。第二点是,与业务管理中的并发操作概念不同,征税概念得到了更多的使用。它不仅包括适用于运营的不同税收,减免税项目,还包括适用于运营的一般税收和简化税收方法的不同项目以及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并发操作的增值税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增值税条例》和《第四十一条实施办法》本条规定,纳税人同时经营免税或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或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经单独核算,不得免税或减税。
案例3:A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超市,于2016年1月1日开业,并于1月5日在税务机关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选择从1月1日开始实施。除经营日常用品外,公司A还设有农副产品销售区,出售各种蔬菜,蔬菜罐头,新鲜和鲜活肉类产品以及熟肉类产品。为了能够正确分类和解释商品,对收银机系统中按主要类别分类的商品代码的详细设置和升级进行了升级。由于某种原因,直到1月30日才进行设置和调试。因此,在一月份,无法将蔬菜和罐头蔬菜,活肉产品和熟肉产品分开,也没有单独的计算。当月,农副产品销售总额为10万元。2月份,开发区实现销售收入15万元,正确计算当月蔬菜和肉类产品销售额10万元,蔬菜罐头和熟肉制品销售额5万元。当甲公司计算农副产品销售地区的增值税时,一月和二月如下:
1月份的销项税= 10×17%= 17,000元
2月份的销项税= 10×0%+ 5×17%= 80,500元
在情况3中,根据(财税[2011] 137号)和(财税[2012] 75号)的规定,零售蔬菜和新鲜肉类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免税。还规定免税商品的销售应单独核算;不分开核算的,不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征政策。甲公司在一月份没有单独的会计处理,因此无权享受免税政策;在2月,它进行了单独的会计处理。蔬菜和鲜肉产品的销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目前,“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涉外税收也越来越普遍。正确使用税收政策并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非常重要。根据《财税[2016] 36号》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建筑服务,境外建筑服务,境外会议和展览的会展场所,境外仓储场所的仓储服务;国外消费的与国外相关的服务(例如认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业务支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国内外销售服务的企业,必须注意分开核算,以免产生税收风险。
(2)根据《增值税条例》(财税[2009] 9号),《试点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税法。计算方法,并同时操作简单税率计算方法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应正确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4:A公司是一家服装制造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并有权经营进出口。2016年6月,内销服装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来料加工再出口服装实现加工收入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6万元,其中,内销服装专用面料的进项税20万元,内外销服装辅料的进项税1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业务,且保留了增值税的最后期限,则本月应付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销项税= 200 x 17%= 340,000元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10×50÷(200 + 50)= 20,000元
自付进项税= 20 + 10-2 = 280,000元
应付增值税= 34-28 = 60,000元
在第4种情况下,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 6(1)第1款(12)规定免税政策适用于加工和再出口的商品。根据该条第6(2)(3)条,在进项税额的计算中,进口材料的加工和货物的出口是其加工费收入。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试行办法》第29条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同时从事简化的纳税计算方法,并免征增值税对于无法抵扣的项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无法扣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除的进项税总额×((当前简化税计算方法中的应税项目销售+增值税免税项目的销售)÷当前的销售总额期
因此,当公司同时经营征费,免税项目和简单税项时,必须正确划分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划分,则必须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特别提醒:对于属于普通纳税人的公司,如果他们可以根据简化的税款计算方法提供税款计算,则需要通过合理的税负计算进行选择,并特别注意转移支付的影响进项税。因子。例如,根据《有关事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甲方为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采用简化的计税方法。供应项目是指由项目承包商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电力的建设项目。当建设方购买一定比例以上可获得抵扣券的设备,材料,动力等时,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因无法抵扣而无法计算。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试点实施办法》第39条和《有关事项规定》第1条第1款,纳税人同时出售商品和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未单独核算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案例5: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和装饰服务的销售。2016年6月,它向C公司出售了建筑材料,并提供了装饰服务。取得总收入30万元,未在财务中单独核算,全部记入建材销售。此外,该月当月向其他客户销售了50万元的建材,提供了20万元的装修服务收入,并分别计算了销售额。当月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如下:
销项税= 30×17%+ 50×17%+ 20×11%= 158,000元
在情况5中,由于C公司的建材和装饰服务销售的消失没有单独核算,因此有必要以17%的高税率计算销项税。
简而言之,在业务改革全面扩展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为了增值税纳税人,并相应调整了混合销售和同时经营的意义和政策。混合销售针对使用适用税率的连续且不可分割的销售活动;同时进行的业务需要分别对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并分别使用适用的税率,并需要免税和扣除以正确计算进项税。
文/叶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