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免税范围如下:
1.一年豁免:
(1)从事运输,邮电业的新建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
(2)为处理和使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而建立的企业
(3)企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
2.两年豁免:
(1)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自生产之年起开始运营
(2)对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
(3)从事运输,邮电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第二年减少了一半)
(4)新建的独立会计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卫生服务企业或经营单位
(5)在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的免税期之后,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该年该企业原始雇员总数的30%以上(减少了一半)
3.三年豁免:
(1)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际和贫困”地区的新建企业
(2)对于新成立的城市劳动力和就业服务企业,城市失业工人的安置超过了雇员总数的60%
4.五年豁免:
(1)除了企业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之外,还广泛使用公司的生产流程,“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作为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产品,公司对公司外部的使用自生产和运营之日起,大量的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建筑材料产品的主要生产原料
5.临时豁免(减少):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税。
(2)由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村工业以及城镇中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从技术服务或劳动力服务中获得的收入
(3)科研单位和大学为各行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提供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产生的技术服务收入
(4)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少于人民币30万元
(5)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经营工厂
(6)由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四名残疾人”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
(7)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减少一半)
(8)乡镇企业(减少10%)
扩展数据
除了新的免税所得税外,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上就收入产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其他费用。
规定和会计原则如下: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法律法规。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经按照财务会计系统确认支出并且在财务会计过程中已经实际确认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并已超过相关税收规定经企业实际会计核算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税法,规章和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1.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
减少规则:
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且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根据实际扣除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研发费用的5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时,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从事文化产业和其他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予以扣除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某些税收政策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第4条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在以70分的股权持有2年的当年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税额占投资额的百分比收入金额。
如果当年的抵扣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法合伙人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应通过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24个月)。从合法合伙人从企业获得的应税收入中扣除70%。如果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62号)第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合法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81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全国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第二条
4.扣除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受雇人员支付的工资
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应根据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和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的100%的实际扣除额进行扣除。
残疾人的范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8号公告)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限额
在新增加的商贸企业职位中,招募持有《就业和创业证书》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新雇员,并签署一份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社会依法缴纳保险费;三年内,将根据实际招募人数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末,如果纳税人的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纳税人将扣除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差额减少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年度的扣除额不足,则该扣除额将不会在以后年度结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创业和就业有关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39号) )第2、3和4条,第五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具体实施税收政策以支持和促进企业家精神和就业的公告关键群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的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 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就业税优惠对象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6.购买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应按一定比例抵税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能源和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公司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
如果本年度的信用额不足,则该信用额可能会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实际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的企业,在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偿还已贷记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 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企业目录》的通知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2008年版)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第2号)。 1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7.支持自雇退休士兵开办企业和就业企业,并限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在诸如商业和贸易之类的新增加的企业职位中,如果新聘的自雇退休士兵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则他们将根据三年内的实际招募人数确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企业的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企业将扣除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总统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