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应缴纳预付款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实现销售收入。
应主动申报预缴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 156号的规定,由建设企业总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由总行按项目建设费的0.2%预提企业所得税。项目每月或每季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并由项目部门预付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您所解释的情况,您公司的实际营业收入仅为200万。尽管合同是1000万,但其中800万是分包的,这意味着800万不是您公司的合同。。企业所得税的预付基数为200万。
参考文件:
我想早点睡觉,熬夜看这个问题并回答。希望它对您有用,并希望将其用作感谢!
应该免税
1.政策法规
2.声明管理
(1)季度预付款声明
对于由项目部门按实际营业收入的0.2%预付给地方税务机关的所得税,建筑企业总部可以填写“上个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预付纳税申报表” (一个类别,2015年版)“第14行”特殊业务预付款(征款)所得税金额“税收抵免。
(2)结算和结算声明
建筑企业总公司结算并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预付税额时,应申请退税或按要求扣除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的建筑企业应在本月预告表的第14行中填写本月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预付税款。付款时无法处理任何信用或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