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0天内,根据每个分支机构的比例进行分配;
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的最终结算额计算应缴所得税额的1/12或1/1
如果分支机构是单独纳税,则应填写“实际预付”一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收入和成本,并在实际亏损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后填写利润。利润不等于收入减去成本。
如果分支机构仅按比例付款,然后由总部汇总并交付,请填写总部纳税人下的分支机构列。
国税发[2008] 28号第十九条总行白河分行应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各分行之间应分摊50%,总行应预缴50%。总公司预付的部分,将按照财税[2008] 10号的有关规定分配,其中25%将存入当地,25%在中央国库中预付。
第23条总公司应根据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上一年(以上一月至六月的上一年度和上一年度为基础的总资产)三个因素来计算。前一年(从七月到十二月)分行应分得所得税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版本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总工资) + 0.30×(分支机构总资产/分支机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现场预付的分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摊比例后,本年度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