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国家对此问题没有具体答案。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地方政策。此处经批准的收税公司已签发了外国管理证明,并且不得将所得税返还原处。例如,经批准收取的建安企业上门检查并开具发票,按3%的营业税,2%的企业所得税,1%的个人所得税,2‰的资源税,4‰的工会经费全部收取。
外国管理证书的全名是“对外经营的税收管理证书”
在其他县(市)暂时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外国管理证书)》)
“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外国管理证书”,也称为“外国经济证书”)的相关规定:
1.颁发“外部控制证书”
1。暂时在其他县(市)从事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应持有“税务登记证”(正本),指定税务经理或持函人的商业项目合同原件及合同复印件。单位介绍,到我局指定窗口申请颁发“外部控制证书”。
2。“外部控制证书”当场被接受,并根据申请签发条件和提供的相关信息决定是否签发。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有必要发行,则必须报告给主管领导批准。
3。“外部控制证书”是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如果未在本局缴纳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则不会签发“外国管理证明”。由总公司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办理。
4。外国管理证书的签发必须符合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为30天,最长为180天。
5。颁发《外部管理证书》后,应当将登记记录记录在住户的《外部管理证书》中,并由纳税人签名。
2.验证“外部控制证书”
1。纳税人应当在“外部控制证书”期满后或者营业场所的税务机关已经提交核查的当日起十日内,将外国税收证书退回指定窗口。由我局完成付款程序。
2。纳税人为业务项目签发“外国管理证书”时,应按照财务会计和各种税费的规定及时反映财务状况,并同时补足应纳税所得额。经营地点。被视为开票,纳税时的申报和纳税申报方式的外国建安企业,在办理时应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外国管理证书”的程序。
3。如果出于各种原因未使用“外部控制证书”,则应将所有已发行的副本收集并取消,并作废。
4。纳税人办理完付款手续后,应立即在“外部控制证书”中逐项登记记录,由纳税人签名。
5。在其他地方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后,注销时应将发票,收据副本和外国管理证明保存在税务机关。
没有外国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劳务所在地全额支付,而不是提前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部应当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又有跨地区第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7.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直接支配的当地预付款的纳税证明。管理。
8.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中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企业收益的收集和管理方法税收由计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