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零声明就足够了
2013年8月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2013年第三季度(八月,九月)和第四季度(十月,九月,十二月)将不支付本地公司所得税,但从2014年第一季度起2月和3月),应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现场宣布。
(1)不具有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次级分支机构,是纳税人的辅助次级分支机构,并且不要在现场共享和支付公司所得税。
(2)如果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利企业,则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现场分享企业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支付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