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确实需要纳税,则计划生育工作是您自己的工作,而您在计划生育职位中获得的奖励是所获得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财税[2003] 1604号规定,关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即独生子女补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税的若干问题《条例》(国税法令(1994)第089号)第2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个人工资的独生子女补贴不征税。
中国。会计网学校快乐蓝精灵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退休工资中收取报酬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收入报酬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应接收退休人员。按照规定除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始工作单位获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也不属于《个人收入》第4条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从原单位获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应当以“工资和薪金收入”减去成本扣除标准。应税项目支付个人所得税。
在公共渠道上未找到安徽省在此问题上的规定。以下文件供参考: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和其他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 1604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税的若干问题(国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独生子女的父母给予人民币独立奖励”(即对独生子女的补贴) [1994]第89号),只有孩子不属于个人的补贴,来自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不征税。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援助”,分别视为市政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获得个人劳动报酬和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水发〔2003〕46号)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的计划生育。 )等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胎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贴)外,还颁发了奖励计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除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否则持证人员退休后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奖励金,应当纳入“工资收入”,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